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員工拒簽勞動合同
王小姐自述于07年1月1日到公司工作,公司一直沒有和王小姐簽訂勞動合同, 08年7月公司發(fā)放一份主要內容為空白的勞動合同讓王小姐簽字,王小姐不同意簽并在勞動合同第一頁寫下“無言”并落下簽名和日期。08年9月公司以王小姐不簽訂勞動合同為由解除勞動關系。隨后王小姐訴諸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從08年2月開始計算的雙倍工資差額和1個月工資的代通金及2個月平均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該案未經仲裁審理直接訴諸法院。
法院判決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院認為原告于07年1月1日入職被告處,被告既未及時與原告簽訂勞動合同,也未能在《勞動合同法》寬限的一個月內與原告補簽勞動合同,被告主張曾多次要求原告補簽勞動合同,而原告始終以各種理由拖延,但被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該事實的成立,故被告理應承擔未與原告簽訂勞動合同的相應法律責任。但根據08年7月原告在勞動合同第一頁上寫了“無言”并拒簽勞動合同,表明原告拒簽勞動合同沒有正當理由,至于勞動合同存有空白之處也不是原告拒簽的正當理由,因為勞動合同內容本應由勞資雙方協商一致填寫,如果因為協商不一致也不應該寫“無言”。因此原告應對雙方08年7月以后仍未簽訂勞動合同承擔過錯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單位應書面辭退勞動者但應支付勞動者工作期間的經濟補償金,法律沒有規(guī)定單位在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情況下還要提前1個月通知解除,所以對代通金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決被告應支付原告從08年2月至08年7月的雙倍工資差額和2個月平均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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