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不支付加班費怎么辦
吳某2005年4月到上海某電器公司做銷售工作。該電器公司的產(chǎn)品銷售采用的銷售方式是由自己公司的銷售人員直接聯(lián)系代理銷售的客戶,所以該公司在全國各地都設有辦事處,每個辦事處都安排幾個銷售人員負責該地區(qū)的銷售工作。吳某最初就是負責電器公司在云南省的銷售,崗位是辦事處主任,工作地點就在云南省。由于業(yè)績不錯,在2006年10月吳某被升為西南地區(qū)的大區(qū)經(jīng)理,主要負責電器公司在西南地區(qū)的銷售工作。做了大區(qū)經(jīng)理后,吳某的工作更忙了,工作的地域也更廣了。為了做好西南地區(qū)的銷售工作,吳某除了到各個辦事處跟公司的銷售人員了解銷售情況外,還要召集客戶會議,聽取客戶對公司產(chǎn)品和對公司銷售工作的意見。由于這種工作的特殊性,吳某經(jīng)常在休息日和法定假日還要工作。2008年2月份,吳某與電器公司為了獎金的事情鬧了一點矛盾,一氣之下,吳某在2008年2月22日離開了電器公司。離開之后,吳某認為自己一直兢兢業(yè)業(yè)為公司工作,將公司在西南地區(qū)的銷售額提高了不少,現(xiàn)在離開了什么也沒有。所以他想主張在職期間的加班工資。
2008年4月,吳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了仲裁,要求電器公司支付2006年10月至2008年2月的加班工資45234元及該加班工資25%的補償金26118元。
加班費的舉證責任
關于加班工資,舉證責任的分擔很重要。如果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在員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證明沒有安排員工加班,或者安排了加班,但已經(jīng)支付了加班工資。如果舉證責任在員工,員工就要證明公司安排了加班但沒有支付加班工資。在上海地區(qū)的司法實踐中,通常的舉證責任分擔方式是:員工需舉證證明公司安排了加班。如果員工能證明用人單位有考勤,或者用人單位承認有考勤,舉證責任就到了用人單位這一方,用人單位需提供考勤記錄。
本案中,吳某是銷售人員,沒有固定的辦公地點,所以電器公司沒有要求吳某考勤。在這種情況下,舉證責任就由吳某承擔了。為了證明加班,吳某提供了飛機票、車票,證明在休息日和法定假日吳某為了工作趕往另一個城市。另外,吳某還提供了代理商的會議簽到表,證明在休息日和法定節(jié)假日,吳某仍然在召集代理商會議。
仲裁的處理結(jié)果:仲裁庭認為吳某作為負責銷售的大區(qū)經(jīng)理,在職期間沒有考勤,而其提供的飛機票、車票和代理商的簽到表都不足以證明吳某加班的事實,所以最終裁決不予支持吳某的申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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