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確認勞動關系引糾紛
A 公司主要從事床上用品的生產(chǎn)、銷售,生產(chǎn)季節(jié)性較強,每年7月至9月是生產(chǎn)旺季。朱某自2001年以來,每逢生產(chǎn)旺季,自帶其本人的小貨車至該公司從事運輸?shù)裙ぷ鳌kp方約定A公司每月支付朱某報酬2000元,油費、過路費、違章罰款等費用均由A公司支付。期間,朱某日常生活起居均在公司內。某日,朱某受A 公司指派在購買發(fā)動機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死亡。朱某之妻向當?shù)貏趧颖U喜块T申請工傷認定。勞動部門審查后認為朱某自備勞動工具為A公司提供勞動服務,具有臨時性、短期性的特點,且雙方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社會關系。遂作出工傷調查結論,認定朱某與A公司之間是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不屬于該局管轄范圍。朱某之妻不服,起訴至法院,請求依法撤銷勞動部門作出的工傷調查結論。法院受理后,因A公司于該案有利害關系,依法追加A公司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如何區(qū)分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
從表面上看,這是一起普通的工傷認定案件,但案件的焦點卻是朱某與A公司之間究竟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如果確認朱某與A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朱某之死應被認定為工傷,朱某之妻就能依法享受工傷待遇;如果確認朱某與A公司之間是勞務關系,朱某之妻只能尋求民事賠償。工傷待遇與民事賠償是兩種不同的責任形式,承擔方式與待遇水平相差較大。由此可見,對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不同確認結果直接關系著當事人的利益。
在本案庭審過程中,圍繞著朱某與A公司之間究竟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這一焦點問題,當事人各執(zhí)一詞,并形成如下對抗意見:
1、朱某自備勞動工具是否影響勞動關系的成立?原告認為朱某雖然自備車輛,但是開車所需的油費、過路費甚至違章罰款費都由A公司承擔。如果朱某是搞個體運輸?shù)?,那么上述費用開支由A公司承擔顯然不符合邏輯。因此,合理解釋是朱某所有的機動車與A公司的關系屬租賃關系,而朱某與A公司的關系屬勞動關系。被告則認為朱某自備勞動工具是為A公司提供勞動服務。第三人A公司認為,在勞動關系里,生產(chǎn)工具是由用人單位提供的;而在勞務關系里,生產(chǎn)工具則是由勞動者自己提供的。朱某自備小貨車為A公司提供運輸服務,二者之間不是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
2、朱某與A公司之間的關系是否具有臨時性、短期性的特點?被告及第三人認為由于A公司從事的生產(chǎn)具有明顯的季節(jié)性,每年生產(chǎn)的時間也就是2-3個月。在此情況下,朱某為其提供運輸服務具有短期性、臨時性的特點,這符合勞務關系的特點,而勞動關系一般比較穩(wěn)定,時間較長,試用期都會有3個月。原告認為,上述認定具有主觀臆測性,難以維護眾多臨時打工者的合法權益,而且A公司的生產(chǎn)季節(jié)性強,使得勞動者不可能長期提供勞動。
法院最終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朱某之死應被認定為工傷,朱某之妻應依法享受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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