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勞動合同期滿后,期限可以順延,常見的順延情形分為“法定順延”和“約定順延”?!胺ǘ樠印鼻樾渭础秳趧雍贤ā返?2條所列舉的幾種情形;“約定順延”情形是指用人單位與員工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即約定勞動合同期滿后自動向后順延的情形。如約定“本勞動合同期滿后,若雙方對本合同的繼續(xù)履行無異議的,則自動順延,所約定的原各項條款繼續(xù)有效”。
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為規(guī)避承擔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風險而直接在勞動合同中寫明“在合同期滿前,如雙方無異議則本合同自動續(xù)簽或者自動順延?!庇械募s定了自動順延X年,有的則沒有約定年限。關于該問題首先需要解決的是該約定順延條款的效力如何認定。
1.上述“約定順延”情形是雙方對勞動合同期滿后繼續(xù)順延勞動合同的約定已達成一致,真實有效,此種情形應視為勞動合同已經續(xù)簽,勞動合同中的自動順延條款可以取代新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勞動合同可以分為固定期限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此類約定了“自動順延”條款的勞動合同并不屬于上述三種勞動合同之中的任何一種。根據勞動合同類型法定的原則,超出的類型不具有合法性,此類“約定順延”的條款不具備法律效力。
雙方關于勞動合同期滿約定順延,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合法有效。“約定順延”可視為雙方續(xù)訂了一份新合同,無論是新合同還是原合同的順延,均應視為雙方存在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依此主張二倍工資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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