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單位可強行安排補休嗎
根據(jù)《上海市企業(yè)工資支付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根據(jù)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yīng)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工作日加班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加班工資;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其中勞動者本人日標準為: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shù)/21.75;勞動者本人小時標準為: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shù)/。
需注意的是,用人單位如果安排勞動者在工作日和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的,必須按照法定標準支付加班工資,不能用安排補休的方式彌補。但是如果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加班的,則用人單位有兩種選擇,可以安排勞動者補休,也可以按照法定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在本案中,公司在2010年1月份安排補休28天并無不當,但是對于勞動合同到期辭職而公司未安排補休的職工,應(yīng)按法定標準支付加班工資。對于勞動合同未到期提出辭職而公司未安排補休的職工,可在法律規(guī)定的30天提前通知期內(nèi)安排補休,未安排補休或當即解除勞動合同的,應(yīng)按法定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單位不給加班費辭職有補償嗎
一般來說,員工主動辭職,單位可以不支付經(jīng)濟補償,但如果是員工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guī)定情形被迫提出辭職的,用人單位也應(yīng)當支付經(jīng)濟補償,如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quán)益的;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等情形。
但需注意的是,勞動報酬和社保金的計算標準,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比較復(fù)雜。在上海的裁審實踐中,用人單位因主觀惡意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繳納”社保金的,可以作為勞動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對確因客觀原因?qū)е掠嬎銟藴什磺宄?、有爭議,導(dǎo)致用人單位未能“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繳納社保金的,不能作為勞動者解除合同的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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