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資訊:66歲的許某與58歲的老伴蘆某曾在儋州市某農業(yè)科學院試驗場(以下簡稱試驗場)當臨時工多年,但試驗場一直未給二人辦理社會保險手續(xù),致退休后無法享受社保待遇,現(xiàn)已過了退休年齡,但養(yǎng)老金的問題始終沒有著落,兩夫妻遂將試驗場告上法庭。11月1日,南海網(wǎng)記者獲悉,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許某、蘆某與試驗場存在勞動關系,試驗場應每月分別向二人支付養(yǎng)老金819元。
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1993年7月16日,許某、蘆某夫妻倆與試驗場簽訂《臨時工勞動合同書》,約定許某的工種為“管林段”,蘆某的工種為“管牛欄”,合同期限自1993年7月16日至1996年7月16日,合同期滿后,試驗場未與許某、蘆某續(xù)簽勞動合同,但二人一直在試驗場工作,試驗場也未提出異議。1999年1月30日,試驗場作出《關于終止執(zhí)行的通知》,但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該通知已送達二人,二人繼續(xù)在試驗場工作,按月領取工資繳納工會費。
許某、蘆某曾向有關部門反映其退休問題,儋州市社會保險事業(yè)局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答復,明確二人因超齡不能補辦城鎮(zhèn)從業(yè)人員基本養(yǎng)老保險。二人于2014年9月3日向儋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訴請裁決試驗場賠償每人每月2500元養(yǎng)老金,仲裁委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裁決,許某、蘆某與試驗場存在勞動關系,試驗場從裁決之日起每月分別支付二人養(yǎng)老金819元。
試驗場不服裁決,訴至一審法院,請求撤銷仲裁裁決并駁回二人的訴訟請求獲得一審法院支持。許某、蘆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海南二中院提起上訴。
海南二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許某、蘆某與試驗場分別于1993年7月16日至2010年1月、1993年7月16日至2007年7月11日存在勞動關系,工作期間按月領取報酬,二人要求試驗場賠償損失的理由正當,仲裁裁決并無不當應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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