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社保金按詐騙罪追究刑責
2016-11-20 08:00:08
無憂保


【導讀】:騙取社會保險金的行為對社會有很大危害,在執(zhí)法中,對騙取養(yǎng)老、醫(yī)療等社會保險金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認識不一,有的按詐騙罪追究刑責,有的給予行政處分,有的在追回社會保險金或者待遇后不予處理。
鶴壁網-鶴壁日報消息 (淇河晨報記者 郭坤)騙取社會保險金的行為對社會有很大危害,在執(zhí)法中,對騙取養(yǎng)老、醫(yī)療等社會保險金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認識不一,有的按詐騙罪追究刑責,有的給予行政處分,有的在追回社會保險金或者待遇后不予處理。對此,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法律解釋,明確了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yǎng)老、醫(yī)療、工傷、失業(yè)、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按照詐騙公私財物行為定罪,為打擊社會保險欺詐違法行為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并為量刑定罪制定了統(tǒng)一標準。
【案件回放】
退休職工在兩地重復領取養(yǎng)老金
2013年8月,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通過社會保險基金監(jiān)管軟件聯網預警信息,發(fā)現我市退休人員李某存在疑似跨市重復領取養(yǎng)老金問題。市社會保險事業(yè)管理局遂對李某的退休審批材料及參保原始檔案材料進行初步核查后,先行暫停發(fā)放李某在我市退休待遇,后經省人社廳組織的跨市疑似重復領取人員核查確認,我市企業(yè)退休人員李某與在省直屬企業(yè)領取養(yǎng)老金的李某信息相同,系同一人在兩地重復領取養(yǎng)老金。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追回冒領的養(yǎng)老金,并對李某進行行政處罰
經調查確認,李某在省直經辦機構參保的前提下,通過偽造檔案等手段在我市一企業(yè)重復參保并辦理了退休手續(xù),自2010年2月至2013年7月在我市騙取養(yǎng)老金4.9萬元。
2013年12月,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據《社會保險法》責令李某退回騙取的養(yǎng)老金4.9萬元并處以罰款。市社會保險事業(yè)管理局待其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及上交罰款后,對其在我市的養(yǎng)老保險關系進行了清理。
本案發(fā)生在2014年4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出臺法律解釋之前,由于受制于缺乏執(zhí)法手段和處罰依據等因素,所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處罰手段只能止步于追回被騙取的社會保險金并處以行政處罰。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2014年4月24日法律解釋出臺之后,騙取、多領、冒領社保金或社保待遇,將以詐騙公私財物行為移送司法機關,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
【法律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3.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yǎng)老、醫(yī)療、工傷、失業(yè)、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案件點評】
騙取社保金按詐騙罪追究刑責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基金監(jiān)督科 胡鵬
騙取社會保險待遇主要是個人不符合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通過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實踐中,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有多種形式,如在養(yǎng)老保險中,有的偽造身份證明或冒用他人身份證明;有的偽造、變造檔案年齡、特殊工種年限和病歷等辦理提前退休;有的偽造、變造人事檔案,以增加視同繳費年限;有的偽造用工關系、工資報表等證明材料補繳養(yǎng)老保險費;甚至還有已經去世的人仍在領取養(yǎng)老金的事例。在醫(yī)療保險中,有的冒用他人身份證明或醫(yī)療卡就醫(yī);有的偽造、變造病歷、處方和醫(yī)療費票據等。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會保險法》規(guī)定,對于騙保行為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2014年4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作出解釋,將騙取社保金列為詐騙公私財物行為。為打擊社會保險欺詐違法行為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今后,對于類似騙保行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不僅要進行行政處罰,情節(jié)嚴重涉嫌犯罪的,還要移交司法機關進行刑事處罰。
【短評】
“騙保入刑”使騙保行為有了法律“緊箍咒”
最近幾年,社會上出現了一些誠信缺失、道德失范的不良現象。反映在社會保險領域,則是屢見不鮮的騙保案件,造成社會保險基金的“跑冒滴漏”現象屢禁不止。
社會保險基金是廣大參保人員的養(yǎng)老錢、救命錢、保命錢。維護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對于穩(wěn)步提高社會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義。騙保案件之所以時有發(fā)生,究其原因在于懲戒乏力、違法成本低。在以前的騙保案件處理中,受制于缺乏執(zhí)法手段和處罰依據等因素,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往往止步于追回被騙取的社保金并處以行政處罰。這種輕飄飄的處罰,只能縱容騙保者。
亡羊補牢,未為晚也。新的“騙保入刑”的法律解釋使騙保行為有了法律的“緊箍咒”,在公眾心里樹立牢固的法律意識。希望對一些典型的被追究刑責的騙保案例予以曝光,形成法律震懾力,使得“騙保違法”的觀念逐漸深入人心。(郭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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