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合同卻不繳納生育保險 單位賠償萬余元
2016-11-21 08:00:09
無憂保


【導讀】:【保險案例】張某是煙臺某超市分店的女職工,2012年4月25日與超市簽訂了自2012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的勞動合同,月工資收入為1600元。
【保險案例】張某是煙臺某超市分店的女職工,2012年4月25日與超市簽訂了自2012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的勞動合同,月工資收入為1600元。2012年12月15日張某懷孕,于2013年9月25日生產,屬于晚育。在此期間,煙臺某超市及其分店均未給張某繳納生育保險。
2013年10月22日,張某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自2012年4月26日至2013年10月22日期間煙臺某超市分店與張某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分店支付張某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17600元、產前檢查費800元、生育費1500元、生育津貼10006元。仲裁委員會裁決,張某與煙臺某超市分店自2012年4月26日至2013年10月22日存在勞動關系,煙臺某超市分店支付張某因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17600元、產前檢查費800元、生育費1500元、生育津貼10006元。
煙臺某超市分店不服,起訴到芝罘區(qū)法院,訴稱分店與張某不存在勞動關系,不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17600元、產前檢查費800元、生育費1500元、生育津貼10006元。
訴訟中,根據(jù)張某申請,法院依法追加煙臺某超市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庭審中,張某向法院提供了公牌、工作服等證據(jù),證明與分店存在勞動關系,兩原告均不予認可。但對被告與煙臺某超市自2012年4月26日至2013年10月22日存在勞動關系、被告訴請支付的產前檢查費800元、生育費1500元、生育津貼10006元無異議,仍不同意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
法院認為,原告煙臺某超市分店系原告煙臺某超市設立的無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超市與分店應共同對被告承擔法律責任。兩原告認可被告與原告煙臺某超市自2012年4月26日至2013年10月22日存在勞動關系,并對被告訴請支付的產前檢查費800元、生育費1500元、生育津貼10006元無異議,法院予以確認。
2012年4月25日,煙臺某超市與張某簽訂了期限從2012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的勞動合同,故張某訴請兩原告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于法無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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