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回家途中遇車禍身亡 不予認定工傷獲法院支持
2016-11-25 08:00:12
無憂保


【導讀】:一名職工跟同事聚餐回家途中遭遇車禍身亡,死者妻子申請工傷認定。勞動保障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后,卻引發(fā)一起行政訴訟,死者家屬不服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將勞動保障部門告上法庭。
一名職工跟同事聚餐回家途中遭遇車禍身亡,死者妻子申請工傷認定。勞動保障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后,卻引發(fā)一起行政訴訟,死者家屬不服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將勞動保障部門告上法庭。近日,東昌府區(qū)法院審理了此案,維持勞動保障部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徐某,系茌平某工廠的工人。8月21日下班后,該工廠的負責人孔某為徐某接風,邀請李某、張某一起參加。
吃完飯后大約晚上十時許,李某駕駛摩托車載徐某回家,途中被一機動車撞倒致二人死亡。
交警大隊出具的證明認定徐某對此事故不負責任。
徐某的妻子認為丈夫系被該廠的負責人孔某邀請一同聚餐的,應是工作的延續(xù),聚餐回家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而死亡,完全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對于勞動保障部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提出異議。
法院經審理認為,接風是指設宴款待遠來或遠歸的人,這種接風是出于個人情誼,而不具備工作的內容。徐某在廠里的工作是電焊和維修,21日晚的聚餐只有孔某、徐某、李某、張某四人參加,并無對外的業(yè)務,參加與否并無強制性要求,且從四人就餐共花費49元這一情況來看,相對比較符合同事工友間的私人小聚,而不是正式意義上的工作聚餐,不是工作的組成部分,不能認定四人之間的聚餐為工作的延續(xù),且死者在聚餐完畢回家的途中也不應當認定為下班途中。
因此,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徐某于下午5點下班后聚餐喝酒,到達事故地點處時是22點15分左右,嚴重超出了下班回家到達事故地點的合理時間,故徐某與一輛機動車相撞死亡不符合工傷認定范圍,確認徐某為非因工死亡”,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主要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
東昌府區(qū)法院遂作出判決,維持被告勞動保障部門《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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