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勞動者
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 須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2016-12-04 08:00:09
無憂保


2008年8月,勞動者劉某到市監(jiān)察支隊投訴西崗區(qū)某銷售公司,工作超時不支付費。 經(jīng)調查:劉某于2008年1月2日到該單位工作,簽訂了為期一年的,于2008年7月2日離開該單位,月1000元。由于該單位是銷售公司,而劉某在職期間擔任送貨員一職,所以經(jīng)常加班,而該單位沒有支
2008年8月,勞動者劉某到市監(jiān)察支隊投訴西崗區(qū)某銷售公司,工作超時不支付費。 經(jīng)調查:劉某于2008年1月2日到該單位工作,簽訂了為期一年的,于2008年7月2日離開該單位,月1000元。由于該單位是銷售公司,而劉某在職期間擔任送貨員一職,所以經(jīng)常加班,而該單位沒有支付加班工資。勞動者加班時間合計為法定標準以外延長152小時,8個休息日,1個法定節(jié)假日。 《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十三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定額或規(guī)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jù)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 有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jié)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支付勞動者工資。我局向該公司下達了《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其按照上述標準支付勞動者劉某加班工資。其他案情:單位延長工作時間打卡記錄可以證明 我應聘到某公司工作,合同約定每天工作8小時,即上午8:30到12:00,下午13:30到18:00。 可是公司要求我每天在13時開始工作,我的打卡記錄可證明這一情況,請問我能讓公司支付加班費嗎? 郭云燕法官: 勞動者合法的民事權益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單位延長工作時間應支付員工加班工資。 如果你提交的打卡記錄可以印證加班事實,那么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資。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公司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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