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主管被辭后弄丟勞動合同 索要雙倍工資被駁
2016-12-04 08:00:09
無憂保


艾某應聘到某房地產(chǎn)公司任人事主管一職,三個月后離職,但他利用職務之便拿走了勞動合同,起訴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4月1日,雙清區(qū)人民法院審結(jié)了這一起案件,一審駁回了艾某的這一訴訟請...
艾某應聘到某房地產(chǎn)公司任人事主管一職,三個月后離職,但他利用職務之便拿走了勞動合同,起訴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4月1日,雙清區(qū)人民法院審結(jié)了這一起案件,一審駁回了艾某的這一訴訟請求。
2014年6月,原告艾某應聘到被告某房地產(chǎn)公司從事人事主管工作,主要負責人事檔案管理和工資發(fā)放等。2014年8月,艾某因工作失誤,錯發(fā)公司員工工資。9月,艾某被某房地產(chǎn)公司辭退,雙方將工作進行了移交。因經(jīng)濟補償?shù)葏f(xié)商未果,原告申請仲裁后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訴訟過程中,原告提出被告沒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被告稱公司員工除總經(jīng)理外,都簽訂了勞動合同,原告利用管理人事檔案之便,將自己的勞動合同從檔案袋中拿走了。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在被告單位工作期間,原告自己的檔案也歸其管理。原告在自己的檔案袋封面目錄中寫明了合同書一份和頁數(shù)。原告將自己的檔案袋移交給被告時,檔案袋內(nèi)沒有合同書。根據(jù)原告的工作性質(zhì)和查明的案件事實,可以推定原、被告簽訂了勞動合同。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與事實不符,故對原告艾某的主張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對涉及特殊崗位的人員,如負責辦理勞動合同手續(xù)或保管勞動合同檔案的人事主管或經(jīng)理等,主張雙倍工資的請求,法院一般會給予更為嚴格的審查,如果是此類員工自身失職行為造成的未簽訂或丟失勞動合同的,一般不支持雙倍工資的請求。本案艾某作為公司的人事主管,負有代表公司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和妥善保管人事檔案的職責。在公司已與自己簽定了勞動合同后,艾某利用職務之便拿走勞動合同,事后又以公司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來主張雙倍工資,法院是不會支持的。因為其行為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3條關于誠實信用的原則,且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請求權(quán)的必要條件是用人單位在主觀上有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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