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拒簽勞動合同 單位是否支付雙倍工資
2016-12-05 08:00:09
無憂保


《法》規(guī)定八十二條規(guī)定,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實踐中,用人單位拒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當然要支付雙倍工資。但是,如果勞動者拒絕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單位是否也要支付雙倍工資呢?近
《法》規(guī)定八十二條規(guī)定,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實踐中,用人單位拒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當然要支付雙倍工資。但是,如果勞動者拒絕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單位是否也要支付雙倍工資呢?近日,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首例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要求雙倍工資的案件。 原告訴稱,被告韓某于2007年4月3日與原告簽署《勞動合同書》,到原告公司任職。2008年4月2日上述勞動合同到期后,原告要求與被告續(xù)簽勞動合同,被告同意繼續(xù)在原崗位工作,但是卻拒不續(xù)簽勞動合同書。后被告離職后,起訴至東城區(qū)勞動,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要求原告支付被告雙倍公司,仲裁委支持了被告的要求,原告不服,故向東城法院起訴,要求不支付被告2008年5月3日至同年12月20日的雙倍工資差額。 被告辯稱:原告從未要求與被告續(xù)簽勞動合同,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認可東城區(qū)委員會的裁決。 據(jù)悉,本案將于9月18日公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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