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勞動合同
沒簽勞動合同摔傷,誰來賠
2016-12-05 08:00:09
無憂保


【案情簡介】 申請人:陳某,男,47歲,農民工 申請人訴稱:陳某于2011年4月7日在沈陽某勞務施工有限公司承包的鐵西區(qū)肇工北街北二路某汽配廣場做木工工作。2011年8月3日上午10時,陳某在工作中由于操...
【案情簡介】
申請人:陳某,男,47歲,農民工
申請人訴稱:陳某于2011年4月7日在沈陽某勞務施工有限公司承包的鐵西區(qū)肇工北街北二路“某汽配廣場”做木工工作。2011年8月3日上午10時,陳某在工作中由于操作不慎,從腳手架上掉下,造成右手腕骨骨折,經濟損失為誤工費16000元、醫(yī)療5200元、交通費500元、營養(yǎng)費500元、工傷賠償28000元等共計人民幣50200余元。陳某要求被申請人支付誤工費、醫(yī)療費、工傷賠償金、交通營養(yǎng)費共計50200元。
被申請人:沈陽某勞務施工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辯稱:陳某與沈陽某勞務施工有限公司沒有勞動合同,不是本單位職工,其打工行為是雇工行為,因此,陳某摔傷與本單位無任何關聯(lián),陳某要求被申請人支付50200元的請求不能成立,勞務施工有限公司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爭議焦點】
1.本案涉及的是雇傭民事法律關系還是勞動用工法律關系?
2.本案申請人的摔傷,是否屬于工傷?
3.本案申請人是否屬于該勞務施工有限公司的職工?
【案件調查】
鐵西區(qū)總工會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中心了解到,陳某于2011年4月7日隨家鄉(xiāng)個體包工頭高某來到沈陽該勞務施工有限公司承包的鐵西區(qū)肇工北街北二路“某汽配廣場”做木工工作,陳某與包工頭高某沒有用工合同,陳某與該勞務施工有限公司也沒有勞動合同,該勞務施工有限公司與包工頭高某之間也沒有勞務派遣協(xié)議。
摔傷后,陳某來到鐵西區(qū)總工會要求法律援助。工作人員受理案件后,先后走訪了當事人和企業(yè)相關人員5次,與企業(yè)方協(xié)商5次沒有達成協(xié)議。隨后,工作人員援助陳某申請仲裁,并參與仲裁調解3次,最終于2012年1月6日上午達成和解協(xié)議,陳某獲得賠償共計32000元人民幣,順利返鄉(xiāng)回家過春節(jié)。
【案件分析】
第一、本案的關鍵問題是申請人陳某的打工行為,是與該勞務施工公司之間發(fā)生的勞動關系,還是與同鄉(xiāng)高某之間的雇傭民事關系?
從本案的情況來看,申請人陳某與同鄉(xiāng)包工頭高某之間的關系,似乎是高某將陳某派遣到該勞務施工有限公司工作,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guī)定,包工頭高某,應具備公司法人資格,依法申請注冊登記,具有法定代表人身份,才有權依法招聘工人。而在本案中,當事人高某并未依法注冊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因此,高某不具備公司法人資格,不具有法定代表人身份,更談不上勞務派遣。高某的主體資格不合法,又沒有依法履行勞動用工程序與陳某簽訂勞動合同,依據(jù)我國《勞動合同法》和《公司法》的相關規(guī)定,高某用工行為屬違法。
綜上,本案中包工頭高某與傷者陳某的關系是民事法律關系,而不是勞動法律關系。從案情過程來看,高某與陳某是同鄉(xiāng),一起結伴來到沈陽該勞務施工公司工作,雖然也沒簽勞動合同,但根據(jù)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之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二、本案申請人的摔傷是否屬于工傷?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令第586號第十四條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yè)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因此,根據(jù)上述法律、法規(guī)之規(guī)定,本案中陳某與該勞務施工有限公司之間的關系,屬于勞動關系,陳某在工作中的摔傷,應確定為工傷。

聲明:本站原創(chuàng)文章所有權歸無憂保所有,轉載務必注明來源;
轉載文章僅代表原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站立場;如有侵權、違規(guī),請聯(lián)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