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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工不同酬
2016-12-05 08:00:09
無憂保


「案由」 申訴人:周某某,女,35歲,漢族,系某進出口總公司海龍公司職工。 被訴人:某進出口總公司海龍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系某進出口總公司海龍公司總經(jīng)理。 1996年6月2日,申訴人周某某以被訴人某進出口總公司誨龍公司派人將其調到下屬海龍服務部后。一直
「案由」 申訴人:周某某,女,35歲,漢族,系某進出口總公司海龍公司職工。 被訴人:某進出口總公司海龍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系某進出口總公司海龍公司總經(jīng)理。 1996年6月2日,申訴人周某某以被訴人某進出口總公司誨龍公司派人將其調到下屬海龍服務部后。一直受到不公平待遇,工資獎金福利只有其他正式員工的一半,多次要求其解決末果,向當?shù)貏趧訝幾h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確認申訴人為被訴人的一名正式員工身份,享受正式員工待遇,補償不公平待遇所受損失,補辦申訴人手續(xù)。 「調查核實情況」 申訴人周某某原系某市毛紡織廠銷售科業(yè)務員,1990年9月7日經(jīng)被訴人湖南省某某進出口總公司海龍國際貿(mào)易公司(后更名為某進出口總公司海龍公司)聯(lián)系商調而從某市毛紡織廠調入其開辦的海龍服務部工作。1991年1月至7月,被被訴人安排到下設(儲運部從事統(tǒng)計工作。1991年8月至1992年初又被派到海龍服務部從事財會工作。1992年初至1992年底,因海龍服務部停業(yè),又被安排到其下設大發(fā)商場任出納。1992年底,申訴人前往某某地區(qū)電化廠參加被訴人組織的聯(lián)歡途中發(fā)生車禍負傷在家休息。1993年4月被安排在被訴人財務部協(xié)助從事財務會計工作。1995年1月至今仍在被訴人下設貿(mào)易部工作。被訴人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國有企業(yè)注冊登記管理處注冊資料顯示:被訴人下設海龍服務部、大發(fā)商場等均為被訴人分支機構,沒有獨立人事權,其人事權由被訴人主管部門某進出口總公司掌握。此外,被訴人亦未按其主管部門湖南省某某進出口總公司1990年第7次辦公會議決議第一條規(guī)定,向其所在地某某市勞動局申請辦理海龍服務部人員編制有關手續(xù),明確服務部人員性質。另查,申訴人周某某調入被訴人處工作后,從來在所在地某某市勞動局所屬企業(yè)局為其繳納養(yǎng)老保險和待業(yè)保險金,亦從未讓其參加1991年以來三次工資調整。 「分析意見」 本案受理后,被訴人即派其法律顧問熊某向受案仲裁委員會申辯:申訴人周萊某是調入被訴人開辦并主管的獨立企業(yè)法人海龍服務部(集體所有制)并非被訴人本身的勞動者,申訴人與被訴人之間并不存在,請求仲裁委員會依法駁回申訴人的無理申訴請求。但是,被訴人沒有獨立人事權,未經(jīng)其主管部門湖南省某某進出口總公司同意,在1990年將申訴人調至其設立的海龍服務部工作,行政調動手續(xù)不齊全,主要責任應在被訴人:加上申訴人工資關系亦在被訴人處。在法律上視為被訴人與申訴人已建立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被訴人未按其主管部門要求辦理其設立的海龍服務部人員編制等手續(xù),使海龍服務部勞動者與某進出口總公司海龍公司勞動者在法律上不能分開管理,責任亦主要在被訴人。雖然申訴人工作崗位幾經(jīng)變動,但均是被訴人一手安排,并且均安排在其設立的分支機構,這些分支機構雖然有的辦罷了企業(yè)法人登記手續(xù),但由于其沒有獨立人事權,也沒有獨立于被訴人的獨立人、財、物,將其視為與申訴人建立了勞動關系。依據(jù)不足,不能成立。既然申訴人事實上與被訴人存在勞動關系,那么申訴人自1990年調入被訴人處工作以來,被訴人從未按國家和地方相關工資增資晉級規(guī)定為其辦理正常政策性增資升級,享受其它正式員工同等待遇,于法無據(jù),違反了《》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實行"同工同酬原則",應當糾正。此外,被訴人末按國家和地方規(guī)定標難為申訴人投并老保險和待業(yè)保險,亦違反《勞動法》及相關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立即為申訴人補交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部分、當然,被訴人在《勞動法》頒布后一年仍末與其招用的勞動者,包括申訴人依法訂立,應立即予以補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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