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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解雇】解雇保護制度研究(四)
2016-12-07 08:00:10
無憂保


三、我國解雇權限制水平分析 我國立法在解雇和終止上所做的限制,在程度上并不平衡,總體表現(xiàn)為對終止的限制過松,而解雇的限制過緊。 我國《勞動法》第21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也稱定期)、無固定期限(也稱不定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三種形式。 我國對采取自
三、我國解雇權限制水平分析 我國立法在解雇和終止上所做的限制,在程度上并不平衡,總體表現(xiàn)為對終止的限制過松,而解雇的限制過緊。 我國《勞動法》第21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也稱定期)、無固定期限(也稱不定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三種形式。” 我國對采取自由協(xié)商原則,國家對勞動合同期限一般不進行主動干預。我國在定期合同和不定期合同的立法上與國外的立法正好相反,世界上絕大多數(shù)國家嚴格限制簽訂定期勞動合同,一般勞動合同必須以不定期形式簽訂,勞動合同以不定期合同為主。如《法國勞動法典》規(guī)定,只有在三種情形下,才能訂立定期勞動合同:(1)某一受薪雇員缺崗、其勞動合同暫行中止、工作崗位被取消之前雇員即已最終離開,且此事由已提交企業(yè)委員會處理,或者在沒有企業(yè)委員會的情況下,已提交員工代表處理,或者依不定期勞動合同招聘的受薪雇員尚未到崗,需要人替代;(2)企業(yè)活動臨時性增加;(3)具有季節(jié)性的工種,或者在法令或集體協(xié)議或協(xié)定確定的某些行業(yè)內(nèi),由于行業(yè)活動的性質(zhì)以及這些工種的臨時性特點,習慣上不訂立不定期合同。該法還規(guī)定,如果勞動合同到期之后,該合同即成為不定期合同。德國的勞動促進法規(guī)定了定期勞動合同最多不能超過18個月,在司法實踐中對簽訂定期合同作了更嚴格的規(guī)定,除非有明確的理由,否則不能簽。能夠訂立不定期合同的范圍比較廣泛,除了一些臨時性、季節(jié)性的工作以及一次性工作中的一般體力勞動者等,都可以訂立不定期勞動合同。德國的勞動促進法規(guī)定,如果第一份合同為不定期勞動合同,續(xù)簽時必須為不定期勞動合同。[xii]隨著解雇權限制法的制定,解雇越來越難,因此也影響到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不定期的勞動合同越來越普遍,定期勞動合同的簽訂被認為是有意逃避解雇權限制。[xiii] 為防止勞動合同制下雇主任意解除勞動合同,我國《勞動法》對雇主解雇權的行使進行了極嚴地限制,以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對于違法解雇,雇主或者承擔繼續(xù)履行的義務,不能解除已經(jīng)惡化的勞資關系,或者承擔以懲罰性經(jīng)濟補償和賠償金為代價的不利后果,即使對合法解雇有時也必須承擔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的法律義務。“趨利弊害”是任何理性人和經(jīng)濟人的本性,立法上的過緊的解雇權限制使雇主選擇避開“解除勞動合同”而選擇“終止勞動合同”。我國大量存在的定期合同在合同終止上非常靈活,定期合同在期限屆滿時終止,不僅沒有限制,雇主還可以不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x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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