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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職工限期調離該不該
2016-12-07 08:00:10
無憂保


(一)案由 申訴方:齊×,女,19歲,×賓館勞動合同制工人 被訴方:×賓館 被訴方法定代表人:劉×,男,40歲,該賓館總經(jīng)理 上列雙方當事人因履行勞動合同發(fā)生爭議。申訴方齊××認為,自己在履行合同期間有一定違紀行為,但被訴方強令其調走,是違反合同的。因此,
(一)案由申訴方:齊×,女,19歲,×賓館勞動合同制工人被訴方:×賓館被訴方法定代表人:劉×,男,40歲,該賓館總經(jīng)理上列雙方當事人因履行勞動合同發(fā)生爭議。申訴方齊××認為,自己在履行合同期間有一定違紀行為,但被訴方強令其調走,是違反合同的。因此,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被訴方履行勞動合同。(二)調查核實情況齊×于1986年10月被招工,與×賓館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根據(jù)合同規(guī)定和賓館安排,齊×在餐廳部工作。履行合同期間,齊×曾有幾次遲到現(xiàn)象。有一次替別人頂班,齊因不小心,將客房的鑰匙弄丟了。齊×不向領導報告,私下配制了一把鑰匙,違反了賓館制度。1990年10月,×大型定貨會在該賓館召開,客人很多。齊×卻在此時從醫(yī)院開了病假條,病假期間在男朋友經(jīng)營的服裝商店玩,被賓館領導發(fā)現(xiàn)。因此,被訴方認為齊×怕苦怕累,在賓館人手緊缺時借故不上班,幫男友做生意,嚴重違反了賓館紀律,于1990年11月18日書面通知齊×,限其一個月內自找單位調離賓館;否則作自動離職處理。(三)處理結果根據(jù)以上查證情況,仲裁委員會認為,申訴方齊×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有遲到等違紀行為,被訴方依法給予一定的處分,是可以的。但被訴方強令齊×限期調離,則是違反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規(guī)定的。因此,仲裁委員會多次找賓館領導做工作,反復宣傳政策法規(guī),終于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如下協(xié)議:1.被訴方×賓館收回其讓齊限期調離的《通知》;2.仲裁費50元,申訴方齊負擔40元,被訴方賓館負擔10元。(四)分析與評述《國營企業(yè)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guī)定》第七條明確規(guī)定:“勞動合同一經(jīng)簽訂,就受到法律保護,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執(zhí)行?!币虼?,合同當事人除了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可以解除和不履行合同的條件外,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嚴格履行合同。本案中,申訴方齊某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曾有遲到,私配鑰匙等違紀行為,但這沒有達到應予以辭退而解除合同的程度;齊在被訴方任務較緊的情況下請病假,雖不能排除其有怕苦怕累的思想,但對此只能進行批評教育,不能作為違紀行為加以追究;被訴方僅憑齊×病假期間在男朋友經(jīng)營的商店里玩這一客觀情況,就推斷出其幫男朋友做生意,缺乏必要的證據(jù);而且被訴方強令齊×限期調離,也沒有任何法律政策依據(jù),因而是不合法的,雙方應當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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