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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薪30萬未覓得滿意人選 公司起訴“獵頭”被駁回
2016-12-07 08:00:10
無憂保


一家精密零件公司委托獵頭公司尋找一名優(yōu)秀的銷售經(jīng)理,開出30萬元年薪找了半年多都未能如愿,于是把獵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還4.5萬元咨詢費。日前,上海長寧區(qū)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該公司訴請。 2008年,精密零件公司與一家獵頭公司簽訂《建議書》,要求獵
一家精密零件公司委托獵頭公司尋找一名優(yōu)秀的銷售經(jīng)理,開出30萬元年薪找了半年多都未能如愿,于是把獵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還4.5萬元咨詢費。日前,上海長寧區(qū)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該公司訴請。2008年,精密零件公司與一家獵頭公司簽訂《建議書》,要求獵頭公司為企業(yè)尋找合適應聘者,公司對該職位預算為年薪稅前30萬元,由獵頭公司分兩次收取咨詢費9萬元,第一筆4.5萬元在簽署意向書時收取,第二筆在應聘者正式開始到零件公司工作時收取。同年12月18日,零件公司支付第一筆咨詢費4.5萬元,此后,獵頭公司先后向該公司推薦了5個人選,還提供人員評估報告,但零件公司都以不符合條件為由未安排面試。由于物色人才不成,零件公司要求獵頭公司退還4.5萬元咨詢費,并將其訴至法院。零件公司認為,雙方是居間合同關系,獵頭公司沒有幫助找到合適的應聘者,沒有促成合同成立,不應取得報酬。獵頭公司則辯稱,雙方簽署的《建議書》屬于服務合同,自己盡到了為原告尋找、面試評估一個合格的候選人的合同義務,原告理應付費。法庭經(jīng)審理認為: 獵頭公司已按《建議書》明確的要求向原告提供了推薦候選人的服務,零件公司在未經(jīng)面試的情況下就認為這多名人選均不合格,與《建議書》明確的要求不相符合。零件公司未充分舉證證明獵頭公司未按《建議書》要求履行服務義務,因此法院對其要求獵頭公司返還咨詢費的訴請不予支持。(章偉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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