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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不終止,勞動管理陷被動
2016-12-08 08:00:10
無憂保


某集團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05年1月錄用劉某為業(yè)務員,雙方簽訂了1年期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從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止,2005年12月20日分公司領導研究決定與劉某終止勞動合同。經(jīng)上報集團人事處,2005年2月1日集團公司批復同意按終止勞動合同處理,2006年2月3日天
某集團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05年1月錄用劉某為業(yè)務員,雙方簽訂了1年期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從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止,2005年12月20日分公司領導研究決定與劉某終止勞動合同。經(jīng)上報集團人事處,2005年2月1日集團公司批復同意按終止勞動合同處理,2006年2月3日天津分公司書面通知劉某終止勞動合同。劉某不服,幾天后,將公司告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劉某要求:1、撤銷公司對其何等出的終止勞動合同決定。2、雙方續(xù)訂了1年期的勞動合同。幾天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了裁決:1、撤銷集團公司天津分公司對劉某做出的終止勞動合同決定。2、雙方依法簽訂1年期勞動合同。[評析]依據(jù)原勞動部《關廠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fā)[19996]354號)規(guī)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佃理終止或續(xù)訂手續(xù)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xù)訂勞動合同。該案例提示我們,用人單位在終止勞動合同時要注意履行提前通知義務。按照原勞動部在《關于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的通知》(勞部發(fā)[1997]106號)第五條的要求,“勞動合同期滿前應當提前一個月向職工提出終止或續(xù)訂勞動合同的書面意向,并及時辦理有關手續(xù)”。用人單位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向職工發(fā)生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因此,企業(yè)在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時,要按照有關勞動合同終止的規(guī)定,一定要在勞動合同到期前通知勞動者,而不要等合同過期后才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否則,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后如果勞動者提出續(xù)訂勞動合同的,企業(yè)將非常被動。如果勞動得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則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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