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勞動合同
隱藏勞動合同索兩倍工資 課長敗訴
2016-12-08 08: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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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發(fā)生員工打架事件,課長劉某清沒有及時處理被罰,因不服處罰結(jié)果,他沖進副總經(jīng)理辦公室,將副總經(jīng)理打傷,最終被解聘出廠。劉某清事后將廠方告上法院,認為廠方未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向用人單位追討雙倍工資。 不滿廠方解聘申請仲裁 劉某清2007年10月26日,他進
工廠發(fā)生員工打架事件,課長劉某清沒有及時處理被罰,因不服處罰結(jié)果,他沖進副總經(jīng)理辦公室,將副總經(jīng)理打傷,最終被解聘出廠。劉某清事后將廠方告上法院,認為廠方未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向用人單位追討雙倍工資。 不滿廠方解聘申請仲裁 劉某清2007年10月26日,他進入東莞市道滘鎮(zhèn)金達公司工作,擔任管理課課長職務(wù),主要負責管理人事和勞動合同。 因劉某清在2008年4月22日晚處理一起打架斗毆事件時沒有盡到課長的責任,4月25日上午,林某東開了一次協(xié)調(diào)會,當面指出劉某清對打架事件處理不當,決定罰劉某清200元并開除出廠。當天下午,劉某清拿到處理懲罰單后沖進林某東辦公室討說法。隨后劉某清當面撕毀懲罰結(jié)果并動手打了林某東。不久,按照金達廠的規(guī)定,劉某清被廠方解聘。 2008年5月29日,劉某清向東莞市勞動爭議仲裁庭道滘分庭申請勞動仲裁,認為金達公司將他違法開除,同時入廠時沒有和他簽訂勞動合同,請求裁決金達公司向其支付違法開除賠償金共計57220元。 2008年7月5日,仲裁分庭作出裁決,由金達公司支付10571元給劉某清。金達公司與劉某清都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法院,金達公司表示已經(jīng)與劉某清簽訂了勞動合同,因此無需向劉某清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兩倍工資。 法院:劉某嚴重違反廠規(guī) 法院調(diào)查得知,金達公司提供了一份通知,內(nèi)容證明公司與所有在職的員工簽訂了勞動合同,而劉某清擔任課長期間,主要負責管理公司人事和勞動合同的簽訂工作,他利用職務(wù)之便把勞動合同隱藏起來拒不交給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劉某清因故與副總經(jīng)理林某東發(fā)生爭執(zhí),進而動手打人,其行為已屬嚴重違反了廠規(guī),影響了金達公司的工作管理秩序,金達公司解除與劉佳清之間的勞動關(guān)系,具有合理合法性,該院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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