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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駐民監(jiān)終字第013號民事判決書
2016-12-09 08:00:10
無憂保


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3駐民監(jiān)終字第013號 申請再審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李同保,男,一九五七年八月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西平縣人和鄉(xiāng)大朱莊村委五組。 被申請再審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李慶麗,女,一九七九年十一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西平
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3駐民監(jiān)終字第013號申請再審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李同保,男,一九五七年八月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西平縣人和鄉(xiāng)大朱莊村委五組。被申請再審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李慶麗,女,一九七九年十一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西平縣人和鄉(xiāng)大朱莊村委五組。委托代理人朱愛英,女,一九五二年二月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址同上,系李慶麗母親。委托代理人肖建華,駐馬店文苑律師事務所律師。申請再審人李同保與被申請再審人李慶麗勞動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西平縣人民法院于二000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2000西民初字第139號民事判決,宣判后,李慶麗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二000年十月二十日作出2000駐民終字第578號民事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李同保不服,向河南省高級法院提出申請再審,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二00二年七月十一日以2002豫法立民字第52號函,函告本院對該案進行再審。本院于二00二年九月二十日作出2002駐立民字第126號民事裁定,裁定本院對該案進行再審。本院依據(jù)該裁定,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申請再審人李同保;被申請再審人李慶麗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愛英、肖建華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一審法院2000西民初字第139號民事判決認定,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一日晚,李慶麗提出給操作機器的李會霞換崗,即李會霞裝箱子,李慶麗看機器,同日12時凌晨四點左右,李慶麗右手被機器軋傷,隨被送往漯河市中醫(yī)院治療。經(jīng)診斷,右手外傷后,遺指殘缺畸形。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二日至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住院69天,3天2人護理,39天1人護理,花醫(yī)療費11437.18元,交通費300元,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至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在漯河市中醫(yī)院人和分院住院治療,住院36天,花醫(yī)療費1996.88元。在西平縣中醫(yī)院拍片費70元。經(jīng)西平縣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傷殘5級。李同保對此鑒定不服,申請駐馬店地區(qū)訴訟證據(jù)鑒定中心重新鑒定,該中心鑒定為7級傷殘。李慶麗不服此鑒定,申請司法部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對李慶麗的傷殘等級重新鑒定,并提出李慶麗是否需要安假肢進行鑒定,經(jīng)該研究所鑒定認為,李慶麗右手大部分功能喪失,構成工傷6級致殘,本例原則上應予安裝假肢。一審法院另查明:一、李慶麗在李同保糖廠工作期間月平均工資152元。二、李慶麗在漯河市中醫(yī)院住院期間李同保已支付10830元。一審法院判決認為,李慶麗在李同保糖廠招用期間工作中受傷,應為工傷。李同保應按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李慶麗所花醫(yī)療費、交通費及其傷殘補助金、傷殘撫恤金、工傷津貼、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因李慶麗需二次手術后再安裝假肢。因此李慶麗請求李同保支付的二次手術費及安裝輔助器具費的請求,不予支持。李慶麗請求李同保支付殘疾慰撫金無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李同保辯稱不屬工傷,不承擔責任,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李同保招用李慶麗臨時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用工期限,對李慶麗請求終止與李同保的勞動關系,予以支持。李同保應一次性計發(fā)李慶麗的工傷有關待遇。一審判決:一、終止李同保與李慶麗的勞動關系。二、李同保支付李慶麗1998年10月12日至2000年1月28日期間的醫(yī)療費2674.06元。三、李同保支付李慶麗傷殘撫恤金20160元。四、李同保支付李慶麗傷殘補助金4536元。五、李同保支付李慶麗工傷津貼561.8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93元,護理費990元、交通費300元,計款2544.8元。六、上述二、三、四、五項共計29914.86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案件受理費3540元,李同保承擔1185元,李慶麗承擔2355元。二審判決認定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一致。二審認為,李慶麗在個體業(yè)主李同保辦的糖廠干活期間,雙方雖說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已構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李慶麗在工作中受傷,應屬工傷。李同保對李慶麗的傷殘所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依法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一審法院按照工傷賠償的范圍,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的規(guī)定,所作出的結(jié)果并無不當。因上訴人李慶麗的右手需二次手術,要求支付二次手術費用及安裝輔助器具費用的理由成立,但因其費用暫時無法確認,可待李慶麗手術后安裝輔助器具完畢另行主張權利。李慶麗上訴稱應支付其傷殘后的精神慰撫金的問題,因李慶麗傷殘后,對其以后的生產(chǎn)、生活確實帶來諸多不便,精神上受到極大的創(chuàng)傷,李同保依法應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精神慰撫金,故此理由成立。二審判決:一、維持西平縣人民法院2000西民初字第139號民事判決。二、增判李同保支付李慶麗精神慰撫金20000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二審案件受理費3540元,由上訴人李慶所負擔。李同保申請再審的主要理由:1、司法部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無鑒定資格及所作出的1999活鑒字第590號鑒定書無加蓋該所公章,故該鑒定應屬無效。2、原審判決認定事實與實際責任劃分相矛盾及賠償范圍有誤。3、二審程序違法及判決不公。再審查明事實與原審認定事實相一致。本院再審認為,李同保原系個體糖廠業(yè)主,李慶麗在李同保糖廠工作期間受傷的事實清楚。李慶麗的傷經(jīng)司法部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鑒定為6級傷殘,該所出具有鑒定書,且鑒定書加蓋有該所的鋼印,故該鑒定應予確認。李同保稱該所無鑒定資格及鑒定書無加蓋該所公章,該鑒定書應認定無效,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李慶麗為治傷花費共13504.06元,李同保墊支10830元,相抵后差款仍有2674.06元,原審判決李同保將此款賠償李慶麗是正確的。李同保申訴稱,原審計算數(shù)額有誤,理由不足。對于其它賠償?shù)臄?shù)額及范圍原判決均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規(guī)定。關于責任劃分,由于李慶麗系在操作機器中右手被軋傷,作為原業(yè)主李同保也未提供出李慶麗有違反操作程序方面的有力證據(jù)證實,李慶麗在此次受傷過程中有過錯。故原審判決李同保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是適當?shù)摹jP于本案程序方面,一審法院在判決書出現(xiàn)筆誤情況下,制作書面裁定書予以更正及送達當事人符合法律規(guī)定。綜上李同保的申請再審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及判決結(jié)果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維持本院2000駐民終字第578號民事判決。本判決為終審判決。審判長劉稱心審判員韓永海審判員李玉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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