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補償金
員工主動辭職 用人單位不需要經濟補償金
2016-12-09 08:00:10
無憂保


員工主動辭職 用人單位不需要經濟補償金 原告石先生將被告某電器銷售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近日,此案已由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審結。 原告訴稱,自己于2004年4月到被告處從事安裝維修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2007年6月原告調動
員工主動辭職 用人單位不需要經濟補償金 原告石先生將被告某電器銷售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近日,此案已由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審結。 原告訴稱,自己于2004年4月到被告處從事安裝維修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2007年6月原告調動工作崗位從事庫管工作,之后原告提出辭去庫管工作重新從事安裝工作,但被告沒有為原告安排工作。2008年10月21日被告無故與原告解除勞動關系。2008年10月27日原告申請勞動仲裁,現對仲裁決結果不服,特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1萬元。 被告公司辯稱,原告于2004年4月19日到我公司從事售后服務工作,2007年12月提出辭職,公司批準了原告的辭職申請?,F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基于個人理由主動提出辭職,被告予以同意,雙方已協(xié)商解除勞動關系,故原告主張被告給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原告石先生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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