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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差額該不該支付?
2016-12-10 08:00:09
無憂保


臧某于2001年10月29日到膠州市某食品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最后一次合同的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2009年12月31日,臧某以公司沒有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同時要求公司補齊差額工資。臧某的要求被公司拒絕后,遂向當
臧某于2001年10月29日到膠州市某食品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最后一次合同的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2009年12月31日,臧某以公司沒有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同時要求公司補齊差額工資。臧某的要求被公司拒絕后,遂向當?shù)?a href="http://www.kcuv.cn/shebaoanli/1218976/">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在庭審中,公司辯稱:公司與臧某的勞動合同中工資標準是約定為每月1800元,但這是應(yīng)付客戶的。按照客戶要求,如果職工的工資標準低于每月1800元就會減少訂單,簽合同時公司也和職工說明了這件事情,臧某也是知道的,并且其之前的月工資也一直為1200元,所以不存在差額工資問題。仲裁委在查明事實的基礎(chǔ)上,多次向企業(yè)宣傳有關(guān)勞動法律、法規(guī)、政策,并指出臧某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主體明確,內(nèi)容合法,經(jīng)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后生效,具有法律約束力。公司以應(yīng)付客戶為由,不按合同約定支付臧某勞動報酬屬違法行為。仲裁委在多次調(diào)解無效的情況下,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30條、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裁決公司支付臧某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差額工資共計7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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