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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休息遭解聘
2016-12-10 08:00:09
無憂保


被告增賠違約金 2007年5月,宿遷中院對秀毓一案公開開庭審理。法院認為,被告僅因原告請了幾天病假,手續(xù)不完備,就對原告提出解聘。這一缺乏人性化的決定不但違反了雙方之前的合同約定,也違反了勞動法的相關規(guī)定,被告應對原告予以經濟補償和違約賠償。但原告提出的
被告增賠違約金
2007年5月,宿遷中院對秀毓一案公開開庭審理。法院認為,被告僅因原告請了幾天病假,手續(xù)“不完備”,就對原告提出解聘。這一缺乏“人性化”的決定不但違反了雙方之前的合同約定,也違反了勞動法的相關規(guī)定,被告應對原告予以經濟補償和違約賠償。但原告提出的高達5萬元的賠償金雖是雙方之前約定的,因依據(jù)不足,亦不宜支持。
該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承辦法官極力調解,被告愿增加違約金4000元,并承擔原告仲裁費用1600元。原告秀毓表示接受,雙方在調解協(xié)議上簽字確認。
因病休息被解聘
2006年8月21日,宿遷市某私立雙語學校的聘用教師秀毓正在學生的家中做招生動員,突然接到校長的電話通知,要她立即到學校接受談話。原來前幾天秀毓因病需請假休息,她在與校主要領導聯(lián)系不上的情況下,只與主任請了假,“擅自”在家休息了四天。校董事會經研究決定,與秀毓解除聘用合同。秀毓忙據(jù)理力爭,說自己不是無故曠工,且現(xiàn)在是暑假期間,并沒有耽誤學校的正常工作,校方不應解聘自己。但校長根本不聽秀毓的解釋,仍向她下達了解聘通知。
秀毓感到很憋屈,自己因病休息,有醫(yī)院開具的證明,現(xiàn)校方僅因自己請假手續(xù)“不完備”,就辭退了自己,這樣做是不是太過分了?她決定依法為自己討個公道。
原告不滿裁決
秀毓先就自己無端遭解聘一事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要求校方除支付拖欠的工資、補課費外,另支付工資損失36000元、賠償金18000元、經濟補償金6000元及違約金50000元,以上合計119940元。勞動仲裁委裁決:被訴人于裁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申訴人6、7、8三個月工資9000元,補課費940元、經濟補償金6000元,并支付被訴人工作期間單位應交納的養(yǎng)老、失業(yè)、醫(yī)療三項保險金12600元。
秀毓對該裁決部分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支付原告三個月工資及補課費9940元,經濟補償金6000元,另賠償違約金3000元。但一審同時認為,因被告單位未參加社會統(tǒng)籌保險,原告要求被告為其交納“三險”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范圍,應由勞動行政部門作出處理。故對原告的該項起訴予以駁回。秀毓再次向宿遷中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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