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勞動合同
一女工狀告建筑公司勞動合同案勝訴
2016-12-10 08:00:09
無憂保


4月28日,福安市法院對宋某狀告福安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一審判決生效。判決一、被告福安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支付給原告宋某自2001年10月1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工資280元/月及按工資額的25%的經(jīng)濟補償金。二、被告方
4月28日,福安市法院對宋某狀告福安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一審判決生效。判決一、被告福安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支付給原告宋某自2001年10月1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工資280元/月及按工資額的25%的經(jīng)濟補償金。二、被告方應自2001年1月1日起按法定比例代扣繳原告的職工養(yǎng)老保險金。福安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職工宋某長期在二建公司職工處工作,1997年3月20日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8年。合同簽訂后,二建公司于2001年11月才將合同文本交給宋某。二建公司實行計件工資制,每月發(fā)放一次工資,在家待崗不發(fā)任何報酬。宋某自1996年12月至今,一直在家待崗,宋某有要求二建公司為其安排工作崗位,二建公司未予安排,2001年12月11日宋某向福安市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2002年2月福安市勞動局作出勞動仲裁。宋某不服遂訴至本院。福安法院認為,原告于2001年12月11日申請仲裁,其發(fā)生勞動爭議均未超過時效。原告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按被告要求待崗,被告未予安排崗位,又不支付停工津貼,是錯誤的;被告單位工資是按月發(fā)放,因此被告應支付給原告從2001年10月11日起的停工津貼,并按規(guī)定,支付最低工資標準的25%的經(jīng)濟補償金。原告要求被告代扣代繳職工養(yǎng)老保險的訴訟請求合法,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二條、《福建省最低工資規(guī)定》第十七條第二款、《勞動部關于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辦法》第四條、《福建省城鎮(zhèn)企業(yè)職工養(yǎng)老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福安法院于今年4月12日作出開頭一審判決。在法定期限內(nèi)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聲明:本站原創(chuàng)文章所有權(quán)歸無憂保所有,轉(zhuǎn)載務必注明來源;
轉(zhuǎn)載文章僅代表原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站立場;如有侵權(quán)、違規(guī),請聯(lián)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