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案例
2016-12-10 08:00:09
無憂保


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案例 “《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實施,使社會逐漸形成了依法用工的氛圍,但仍有相當數量的用人單位對依法用工認識模糊?!?月29日,河南開封市勞動仲裁院院長楊濟山以該院受理的我市今年首例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案為例指出,該案例集中體現了一些用
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案例“《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實施,使社會逐漸形成了依法用工的氛圍,但仍有相當數量的用人單位對依法用工認識模糊?!?月29日,河南開封市勞動仲裁院院長楊濟山以該院受理的我市今年首例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案為例指出,該案例集中體現了一些用人單位在依法用工方面存在的種種誤區(qū)。 誤區(qū)一:用人單位單方面隨意裁減人員 在該案中,申訴人馬某(1952年1月5日出生)1992年3月7日與河南省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成為該公司職工。2008年1月17日,公司以“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為由,與馬某解除勞動合同。 【仲裁結論】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yè)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應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在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和裁減人員方案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后,方可裁減人員。該條明確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經濟性裁減人員的條件和程序。被訴人采取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反了《勞動合同法》關于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性規(guī)定。 【庭外聲音】 楊濟山指出,該案例的背后反映了目前一些用人單位在依法用工方面的“通病”。新頒布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從法律的層面對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作出了明確的法律約束,而這些用人單位在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時,單方面隨意裁減人員,顯然是一廂情愿,是一種違法行為。 誤區(qū)二:解除勞動合同只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該案例中的一個事實是,馬某在被被訴方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1500元,被訴方在解除與馬某的勞動合同后,支付馬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4000元(1500元×16月)。面對用人單位的行為,申訴人以被訴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要求被訴方支付賠償金,而被訴方以種種理由拒絕。 【仲裁結論】 截至被訴方與申訴方解除勞動合同的2008年1月17日,申訴人在被訴方連續(xù)工作15年零10個月,年滿56歲,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4年?!秳趧雍贤ā返谒氖l規(guī)定:在本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二條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規(guī)定了特別限制。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把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貢獻作為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之一來進行規(guī)定。被訴方解除與馬某的勞動合同,違反了本條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特別限制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秳趧雍贤ā返谒氖邨l這樣規(guī)定:經濟賠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被訴方解除與申訴人勞動合同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向申訴人支付賠償金。 最終,仲裁庭根據以上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作出裁決:被訴方在7日內向申訴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8000元(1500元×16月×2)。 【庭外聲音】 “表面上看,被訴方在解除與申訴人勞動關系后支付的經濟補償金頗具‘人情味’,但這遠遠不是違法用工的代價?!睏顫浇榻B說,“新頒布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為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加大了用人單位違法用工的違法成本。這是一個‘禁區(qū)’,任何單位或個人如果無視法律,必將付出沉重的代價?!?楊濟山綜合本案例指出,一些用人單位暴露出的用工誤區(qū)實質是對新頒布實施的《勞動合同法》條款認識上的不到位甚至是明知故犯。他希望存在上述用工誤區(qū)的用人單位能引以為戒,切實貫徹執(zhí)行《勞動合同法》,努力為社會營造和諧的用工環(huán)境,切莫以身試法闖“禁區(q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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