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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工人風險金 “黑心”公司要反還
2016-12-10 08:00:09
無憂保


6月23日,江蘇省通州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勞動爭議案件,一建筑公司因在訂立勞動合同時違法收取職工交納的風險金,在合同履行中又以職工失職不支付工資,而被法院一審判決返還風險金3000元,并支付所欠職工工資1600元,報支車旅費250元。 施某今年64歲,2002年2月28日,
6月23日,江蘇省通州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勞動爭議案件,一建筑公司因在訂立勞動合同時違法收取職工交納的風險金,在合同履行中又以職工失職不支付工資,而被法院一審判決返還風險金3000元,并支付所欠職工工資1600元,報支車旅費250元。施某今年64歲,2002年2月28日,經(jīng)人介紹,與通州市某建筑公司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該合同約定:施某須交風險金3000元,如在工作中無失職行為,到年終分配時退還,反之扣該風險金,如風險金不夠扣,還應在其工資中予以扣除,試用期為三個月,如不能適應其工作,由工程處或項目處辭退,辭退工資不發(fā),車費不報,風險金不退,生活費自理。該合同簽訂當日施某向建筑公司交3000元風險金,去年3月4日起,施某在北京工地正式上班,至去年4月21日共上班49天,事后,公司未能安排施某工作,數(shù)月后施某返鄉(xiāng)。公司一負責人表示,施某在工地上不服管理,對工作不負責任,存在違約行為,按勞動合同故不同意返還風險金、支付工資和報支車旅費。2003年4月21日,施某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因對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不服而向法院起訴。法院認為,建筑公司與施某簽訂勞動合同雖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但關于交納風險金的條款有悖于法,系無效條款,故建筑公司收取施某的風險金應予返還。關于車旅費問題,應當報支往返一次的車旅費。關于工資問題,因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未明確約定固定標準,可參照同行業(yè)的年收入計算。據(jù)此,法院作出了上述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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