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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特殊的侵權爭議案
2016-12-10 08:00:09
無憂保


申訴人:曾某,男,漢族,32歲。 被訴人:某汽車制造廠。 案 由:終止勞動合同 申訴人于1998年6月5日向成都市勞動爭議仲裁委提出申訴,訴稱:申訴人在1994年 4月2日突發(fā)疾病,被送往416醫(yī)院接受治療,經診斷為急性粒細胞性白血病,后又 間斷性住院多次。其間被訴人對申
申訴人:曾某,男,漢族,32歲。被訴人:某汽車制造廠。案 由:終止勞動合同申訴人于1998年6月5日向成都市勞動爭議仲裁委提出申訴,訴稱:申訴人在1994年 4月2日突發(fā)疾病,被送往416醫(yī)院接受治療,經診斷為急性粒細胞性白血病,后又 間斷性住院多次。其間被訴人對申訴人的病情一直不予理睬,并不告知申訴人向有 關部門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權利。1997年9月11日,被訴人通過被訴人單位職工黃 某送達了《關于終止曾某勞動合同的通知》。申訴人接到通知后,遂向有關部門咨 詢,要求做勞動能力的鑒定。1997年11月12日,成都市勞動鑒定委員會做出鑒定結 論,申訴人符合傷殘鑒定標準4級。據此,申訴人要求:1.撤銷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2.補發(fā)工資;3.按規(guī)定辦理病退手續(xù)。被訴人答辯稱:按照《勞動法》第23條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滿或有關當事人約定的 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xiàn),勞動合同即行終止,不管被訴人是否發(fā)出文件或通知本人 ,合同自行終止,不存在通知送達的問題。申訴人在合同期內有申請勞動鑒定的權 利,申訴人沒有行使其權利,那是申訴人自己的問題,同被訴人沒有關系。申訴人 申請做勞動能力鑒定,當時是按照成都市勞動局勞動爭議處理與信訪處的指示,被 訴人代為辦理的勞動能力鑒定,與被訴人無關。且申訴人的鑒定結論是在終止勞動 合同以后作出的,被訴人認為:以勞動合同終止后的依據證明勞動合同終止時的問 題,是不合情理的。申訴人是否知道這種權利,與被訴人無關。申訴人的仲裁申請 是1998年6月5日提出的,已過仲裁時效。因此,申訴人的申訴請求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對此,被訴人保留訴諸法律申請對由此而產生的損失予以賠償的權利。調查核實:申訴人1992年9月30日征地農轉非符合招工條件,被安排在被訴人單位 7車間工作,與被訴人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1992年9月1日至1997年 8月31日)。申訴人于1994年4月2日上班過程中發(fā)病,被送往416醫(yī)院,被診斷為急 性粒細胞性白血病。1995年元月出院,后又間斷性住院多次。申訴人住院治療期間 ,被訴人按規(guī)定全部報銷了申訴人的醫(yī)療費用,并按月發(fā)給了申訴人生活費230元 。1997年8月31日,申訴人勞動合同期滿。1997年9月1日,被訴人下發(fā)了《關于終 止曾某勞動合同的通知》,《通知》稱:申訴人于1997年8月31日勞動合同到期, 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不再續(xù)簽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系,并委托本單位3車間職工黃 某轉交給申訴人。申訴人在接到終止勞動合同通知之前,從未與被訴人有過任何關 于終止勞動合同的協(xié)商。被訴人稱:《通知》中寫“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是為了終 止勞動合同后,便于申訴人另謀職業(yè)。申訴人不服,未領取2000余元的補償費,要 求與被訴人協(xié)商解決,并向有關部門和成都市勞動局反映情況,要求做勞動能力的 鑒定。1997年10月8日,被訴人同意了申訴人勞動能力鑒定的申請。1997年11月12 日,成都市勞動鑒定委員會做出鑒定結論:申訴人經鑒定符合傷殘鑒定標準4級。仲裁結果:一、撤銷被訴人《關于終止曾某勞動合同的通知》;二、被訴人補發(fā)申訴人的1997年9月至1998年9月的生活費2990元;三、補訴人為申訴人辦理退職;四、被訴人從1998年10月起,按月支付申訴人退職生活費;五、仲裁處理費300元,由被訴人承擔。仲裁裁決結案后,被訴人未起訴到法院,并向成都市社會保險局遞交了關于給申訴 人辦理退職的申請報告,市社會保險局對被訴人的報告作出批復,同意申訴人按《 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5條的規(guī)定辦理退職手續(xù),其基本養(yǎng)老 保險關系應按《成都市企業(yè)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社會統(tǒng)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實施辦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67號)第9條第3項的規(guī)定處理。申訴人退職以后的醫(yī)療保 險,按成都市企業(yè)職業(yè)醫(yī)療保險的現(xiàn)行規(guī)定辦理。該勞動爭議最終得到了圓滿的解決。評析:《勞動法》第23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出現(xiàn),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只要符合上述規(guī)定,勞動合同 都應當終止?!秳趧臃ā吩谧龀鲞@一規(guī)定時,沒有附加任何條件,包括事先告知的 條件。因為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時無需事先告知,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 者,事先就知道勞動合同的期限。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按照這一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 時,不必事先告知另一方。但也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例外,勞動部《關于 貫徹執(zhí)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4條規(guī)定,除《勞動法》第25條規(guī)定的情 形外,勞動者在醫(y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 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續(xù)至醫(y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 。本案中,被訴人在終止申訴人勞動合同前,應當按照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 職的暫行辦法》、《企業(yè)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規(guī)定》、勞動部辦公廳《關 于對勞部發(fā)[1996]354號文件有關問題解釋的通知》,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因 病或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管理等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的規(guī)定,由成都市勞動鑒 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根據鑒定結論 再作處理。申訴人經鑒定為4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被訴人應當為申訴人辦理退 職,使申訴人退出勞動崗位,享受退職待遇。被訴人應當補償1997年9月至1998年9月終止勞動合同停發(fā)生活費給申訴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镀髽I(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3條第2款規(guī)定:“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 當理由超過前款規(guī)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倍鴮Α坝衅渌?當理由”,國家目前未作明確的界定,只能由仲裁委員會根據具體情況掌握。因此 對超過仲裁申訴時效的勞動爭議,認定當事人是否具有正當理由,案件能否予以受 理,均屬仲裁委員會的職權范圍。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對〈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 條例〉第23條如何理解的復函》精神,合法權利連續(xù)受侵害的職工若申請仲裁,其 申訴時效仍應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如果本案的申訴人已 超過申訴時效,仲裁委員會考慮到其合法權利屬連續(xù)受侵害,那么仲裁委員會可依 據《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3條第2款規(guī)定,以申訴人有正當理由超過申訴時效的的情況予以受理。試用期內是否要繳納養(yǎng)老保險費裁決: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內,理應繳納申訴人李某系某公司(以下稱被訴人)員工,1998年5月應聘進被訴人處工作,雙 方簽訂了2年勞動合同。1998年7月初,被訴人通知申訴人解除勞動關系,并辦理了 退工手續(xù)。申訴人發(fā)現(xiàn)被訴人未為其繳納養(yǎng)老保險費,經與被訴人多次交涉未果,于是,申訴人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被訴人補繳養(yǎng)老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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