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應遵守相應規(guī)定
2016-12-11 08:00:09
無憂保


申訴人:肖某,系某省某公司文化中心員工。 申訴人:陳某,系某省某公司文化中心員工。 被訴人:某省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某,系某省某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某,系某省某公司辦公室副主任,全權代理。 委托代理人:陳某,系某省某公司員工,一般代理。 案情1
申訴人:肖某,系某省某公司文化中心員工。申訴人:陳某,系某省某公司文化中心員工。被訴人:某省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系某省某公司董事長。委托代理人:李某,系某省某公司辦公室副主任,全權代理。委托代理人:陳某,系某省某公司員工,一般代理。案情1997年11月,被訴人未提前30天書面通知解除與申訴人之間的勞動聘用合同關系,申訴人要求給予正當?shù)慕?jīng)濟補償,遭被訴人無理拒絕;被訴人制訂的勞動時間規(guī)章和制度等嚴重違法,侵害了申訴人的合法權益,向被訴人請求賠償遭拒絕,申訴人不服,向當?shù)貏趧又俨脵C構申訴,請求:由于被訴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給予申訴人每人3個月工資額的經(jīng)濟補償;由于被訴人未能提前30天書面通知,必須再給予申訴人每人1個月工資額作為違約賠償;由于被訴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能依法給予申訴人經(jīng)濟補償,被訴人必須按前兩款經(jīng)濟補償數(shù)額的50%(即申訴人兩個月工資額)向申訴人支付額外經(jīng)濟補償金;鑒于被訴人態(tài)度惡劣,被訴人必須按《違反〈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的規(guī)定向申訴人支付前三款經(jīng)濟補償數(shù)額總和的5倍作為賠償金;由于被訴人單方面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被訴人必須按申訴人的日工資結算并向申訴人支付1997年11月1日勞動合同被解除之日起到被訴人給予申訴人經(jīng)濟補償和賠償之日止的費用,作為申訴人被迫通過法律途徑解除而導致的經(jīng)濟和時間損失的賠償;由于被訴人實施的勞動時間制度和工資制度、休息制度、押金制度嚴重違法,給申訴人帶來侵害并受到重大損失,被訴人必須支付給申訴人每人至少3個月工資額的現(xiàn)金予以賠償;由于被訴人在公開場合散布流言,侵害申訴人名譽權,要求被訴人立即停止侵害,并在同樣場合聲明收回,有關當事人亦應責令向申訴人公開賠禮道歉。調查核實情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查明:1997年3月20日,被訴人錄用申訴人肖某,并簽訂了聘用合同,合同期1年,1997年3月20日起至1998年4月20日止,其中試用期3個月,安排申訴人肖某到文化中心工作,合同規(guī)定甲方制定風險金制度,乙方按規(guī)定向甲方交納風險金1000元;1997年6月20日,被訴人錄用申訴人陳某,并簽訂為期1年的聘用合同,自1997年6月26日起至1998年6月26日止,試用期3個月,安排陳某到文化中心任美編,合同規(guī)定甲方制定風險金制度,乙方按規(guī)定向甲方交納風險金1000元。同年10月30日下午,被訴人總裁助理陳某通知申訴人肖某到(808)辦公室談話,肖與陳就工作崗位調動到省外分公司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11月1日,兩申訴人向公司賀某總裁提交《關于賠償勞務合同違約責任的執(zhí)行》及《關于給予解除勞動合同后經(jīng)濟補償和賠償勞務合同違約責任的報告》,隨后又遞交《嚴正申明》給被訴人,未果,11月5日,兩申訴人辦理清賬手續(xù),說明離職原因:公司提前解除勞動(聘用)合同關系,被訴人表示無異議,由被訴人勞資主管歐陽某簽字辦理了財務交接。另查:被訴人向申訴人所收取的抵押金已退回申訴人;申訴人肖某和陳某的月工資收入分別是每月950元、850元;關于申訴人肖某從被訴人處多開發(fā)票金額多領現(xiàn)金429.6元系申訴人應被訴人要求速洗造成,與申訴人肖某無關;至于申訴人出賣相片給顏某、陳某問題,因被訴人未證明這些相片的產權或著作權屬被訴人,本會無法認定歸屬,被訴人要求返還事項,不能支持。以上有相關書證、證人、證言等,足以認定事實。分析意見本會認為:申訴人與被訴人簽訂的聘用合同系勞動合同,其內容除抵押金試用期條款不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外,均屬有效,雙方應當自覺遵守;被訴人與申訴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工作崗位如要變更,應當雙方協(xié)商一致,不能單方強制,更不能以此提前解除聘用合同關系,否則就違反雙方所訂聘用合同第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被訴人即使以其業(yè)務發(fā)生變化,變更合同達不成一致意見,亦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申訴人,并支付相應的經(jīng)濟補償金。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二十八條和第九十八條;《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四條;《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進行裁決。仲裁結果1.被訴人賠償兩申訴人各相當于本人1個月工資的經(jīng)濟損失,即賠償申訴人肖某950元;申訴人陳某850元;2.被訴人支付兩申訴人各一個月本人平均工資的經(jīng)濟補償金及其50%的額外經(jīng)濟補償金,即支付申訴人肖某1425元(950+950×50%),支付申訴人陳某1275元。3.申訴人的其他申訴請求因缺乏足夠法律和事實依據(jù),本會不予支持。4.仲裁費800元,由兩申訴人各負擔100元,被訴人負擔600元。經(jīng)驗教訓用人單位對與勞動者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內容(包括工作崗位條款)不得隨意變更,同時,解除勞動合同應依法履行法定手續(xù),否則就要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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