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與北京星云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糾紛
2016-12-11 08:00:09
無憂保


原告:張某,男。 被告:北京星云公司。 案由:解除勞動合同糾紛。 案情簡介:北京星云公司(簡稱星云公司)系于1994年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注冊的合資經營企業(yè)。航天科技集團公司五院503所(簡稱503所)系國家事業(yè)單位編制,且系星云公司股東之
原告:張某,男。 被告:北京星云公司。 案由:解除勞動合同糾紛。 案情簡介:北京星云公司(簡稱星云公司)系于1994年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注冊的合資經營企業(yè)。航天科技集團公司五院503所(簡稱503所)系國家事業(yè)單位編制,且系星云公司股東之一。張某于1997年1月被503所派往星云公司工作,但仍屬503所在編人員,其人事檔案、年度考核、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均由503所統(tǒng)一管理和繳納。1998年5月,星云公司與張某簽訂勞動合同。該合同約定試用期為6個月,張某在技術部擔任檔案主管,試用期間工資為2500元,但未約定合同終止時間。2001年8月23日,星云公司提出與張某解除勞動合同,并未與503所協(xié)商一致即通知張某調回503所工作,工資發(fā)至2001年9月。503所于2001年4月1日才接收張某回所工作。星云公司未支付張某自2001年10月至2002年3月的工資。2002年3月29日,張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仲裁委員會裁決星云公司支付張某自2002年1月29日至2002年3月29日的基本生活費870元;駁回張某的其他申訴請求。裁決后,張某不服,起訴至原審法院。原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星云公司與張某簽訂的勞動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確認星云公司與張某存在勞動關系,星云公司認為其與張某系勞務關系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的規(guī)定,星云公司提出與張某解除勞動合同,張某表示同意,應視為雙方協(xié)商解除勞動關系,本院不持異議。張某未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間主張拖欠的工資,該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鑒于星云公司系在未與503所協(xié)商一致的情況下,作出了將張某調回503所的決定,由此造成張某自2001年8月24日至2002年3月31日期間無工作崗位,故星云公司應支付此間的基本生活費。基于張某現已回到503所工作的事實,本院對張某要求由星云公司給付拖欠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請求,不予支持。 處理結果: 一、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星云公司給付張某自2002年1月29日至2002年3月29日的基本生活費870元; 二、駁回張某其它訴訟請求。 判決后,張某不服,上訴至二審法院。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星云公司明知張某系503所在編人員,但仍與其簽訂了勞動合同,致張某形成雙重勞動關系,應確認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為無效合同。2001年8月23日,星云公司在未取得503所同意的情況下,即通知張調回503所工作,造成張某自2001年10月至2002年3月期間無勞動收入,故星云公司應按照2001年1月至9月支付張某的月平均工資2375元的標準向張某支付無勞動收入期間的損失。原審法院確認星云公司支付無工作期間的基本生活費不妥,應予以糾正。處理結果是:維持原判第二項,撤銷第一項;改判由星云公司簽收判決后十五日內一次性給付張某自2001年10月至2002年3月的勞動收入損失共計人民幣14100元。 評析意見: 一、該類案件中,如何確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效力? 這是一件比較典型的由中方參股單位將自己的員工派到其參股的外商投資企業(yè)工作,該員工仍屬中方參股單位員工。該被參股的外商投資企業(yè)與該員工之間既不是勞動合同關系,也不是事實勞動關系,而是與之相對應的中方參股單位依據有關協(xié)議而實施的勞務輸入關系。就此類用工主體問題,在審判實踐中,應當嚴格把握,避免形成一個勞動者同時存在兩個勞動關系。 二、本案中,星云公司能否作出涉及張某勞動關系的處理決定? 本案中,星云公司不應作出解除張某勞動關系的處理決定。因為星云公司不是張某的用工主體,若星云公司不再聘用張某,只能與503所協(xié)商,由503所調回張某??梢哉f,星云公司凡作出涉及張某勞動關系的處理決定,如開除、除名、辭退、解除等均應被撤銷。三、 造成張某無工作崗位情況下的責任性質與承擔主體? 造成張某自2001年10月至2002年3月無工作崗位,是星云公司管理不當的責任,其過錯責任不應由張某承擔。在503所未調回張某之前,星云公司不能損害張某的勞動收入。筆者認為,原審法院按下崗期間基本生活費給付是缺乏依據的,并認定張某自2001年10月至同年12月勞動收入損失已超過申請仲裁時限是不妥的,應歸責到星云公司過錯,視為張某有正當理由而不受60日申請仲裁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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