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棗莊開審國內首例地方志抄襲案
2016-12-12 08: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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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原告陳玉中、沙玉蘭、楊衡善3人狀告棗莊市嶧城區(qū)史志辦及該辦公室主任趙亞偉侵犯著作權一案。原告訴稱,趙亞偉主編的《嶧縣志》對原告于1985年編寫的《嶧縣志點注》內容進行了抄襲,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公開道歉并
9月1日,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原告陳玉中、沙玉蘭、楊衡善3人狀告棗莊市嶧城區(qū)史志辦及該辦公室主任趙亞偉侵犯著作權一案。原告訴稱,趙亞偉主編的《嶧縣志》對原告于1985年編寫的《嶧縣志點注》內容進行了抄襲,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公開道歉并賠償經(jīng)濟損失。據(jù)了解,本案為國內首例地方志整理抄襲案。時隔20年重編地方志 原告之一、棗莊礦業(yè)集團退休職工楊衡善向中國知識產(chǎn)權報記者介紹,今棗莊市地域的大部分原稱嶧縣,光緒年間出版的《嶧縣志》是最后一版古代嶧縣縣志,也是最詳盡、最權威的版本。該志用繁體字、文言文書寫,未分段、未標記標點符號、無注釋,且已有80多年沒有點注本問世。楊衡善介紹,1985年左右出現(xiàn)了全國各地編寫地方志的高潮,陳玉中、李響(原告之一沙玉蘭的丈夫,已故)、楊衡善3人即于1985年初著手對該《嶧縣志》進行整理,分段落,加標點,將繁體字改成簡體字,??笨甲C書中人名地名并撰寫釋文,最終將12冊的《嶧縣志》改編成了87.6萬字的4冊書稿《嶧縣志點注》(下稱陳本),于1986年7月獲得山東省新聞出版局的內部書號,由棗莊市出版辦公室出版。 楊衡善介紹,2007年9月,朋友告訴他市面上出現(xiàn)了線裝書局出版、棗莊市嶧城區(qū)史志辦主任趙亞偉主編的《嶧縣志(點注本)》(下稱趙本),其內容與陳本幾乎完全一樣。閱讀趙本后,楊衡善認為趙本是對陳本的全面抄襲之作。楊衡善表示,“除了增加約900個注釋之外,趙本與我們那本《嶧縣志點注》雷同率很高,我們當時的作品實際上很不成熟,正在準備重新校訂勘對其中大量有待核實考證之處,再版這本縣志,但趙本把我們的錯誤原封不動地保留下來了。”楊衡善稱,當他與陳玉中找到趙元偉協(xié)商時,趙亞偉表示自己撰寫時參考的工具書與原告一樣,因而表現(xiàn)出大量與陳本一致處是正常的,屬于自創(chuàng)。雙方爭論沒有結果,陳玉中等3人將嶧城區(qū)史志辦和趙亞偉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權行為、公開道歉并賠償經(jīng)濟損失。 中國知識產(chǎn)權報記者致電棗莊市嶧城區(qū)史志辦,工作人員稱趙元偉最近比較繁忙,不在辦公室上班,難以聯(lián)系到本人。雙方辯駁是參考還是全面抄襲 在9月1日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的庭審中,原告認為,陳本作為《嶧縣志》的首個點注本,其中絕大部分文字具有唯一性和獨創(chuàng)性。陳本全書注釋量為3366條,趙本注釋量4176條,除刪除原告重復的注釋外,陳本其余的3332條被趙本抄襲,抄襲量占趙本的80%多。在標點問題上,近10萬處標點,趙本與陳本基本一致,其中上冊差別處僅占0.003%。原告認為這不是參考,應定性為全面抄襲。而被告辯稱,趙本與陳本注釋等完全一致處為75%,原因是古籍的整理都須依賴《辭?!?、《辭源》、《古漢語大辭典》等工具書。因為參考書相同,所以點注相同是正常的。被告承認編撰趙本時參考了陳本,而未在書中注明是一個疏忽,為此向陳本編撰者致歉。 原告提出,因受當時整理人的學識、能力,以及時間、技術手段等多方限制,他們目前已發(fā)現(xiàn)自己的注釋內容及文字錯誤100多處,而這些注釋內容及文字錯誤,趙本皆與陳本一致。另外,整理《嶧縣志》需對原文的文字和內容進行考訂,原告對此??绷?91處,這些??眱热萑砍霈F(xiàn)在趙本里。同時,《嶧縣志》原有地圖12幅,因年代久遠而模糊不清,原告稱,他們依據(jù)自己的理解和把握,對12幅地圖進行了重新描繪,并將圖中文字由繁體字改成了簡化字,為陳玉中手書,平均每圖十多處。趙本中的12幅圖與陳本的12幅圖從繪圖到簡化字,完全與趙本相同。針對原告的舉證說明,被告提出,因此前原告未向他們提供上述對比的具體例證,他們須對上述例證進行逐一研究后才能予以答復。 楊衡善向中國知識產(chǎn)權報記者介紹,被告當庭表示出可以接受調解的意愿,而自己一方還需考慮再作決定。目前,法院尚未決定再次開庭或宣判的具體時間。地方志編撰抄襲案尚屬全國首例 該案審判長表示,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從未受理過此類著作權糾紛案,也沒聽說過其他法院審理過非常類似的案例,由于此案專業(yè)性很強,如果雙方爭執(zhí)不下,調解不成,將不排除請專家進行專業(yè)鑒定的可能。隆安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奇虎在接受中國知識產(chǎn)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當原告通過付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完成作品后理應享有著作權,著作權的期限為作品發(fā)表至作者終身,直至作者死后50年為止。如果嶧城區(qū)史志辦編撰的新縣志與原告編寫的舊縣志大面積雷同的話,那么就極有可能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原告可以向法院舉證并主張自己的著作權,要求法院糾正侵權行為。
針對本案焦點之一,政府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與侵害著作權之間的關系,楊奇虎表示,政府職務行為不必然導致可以合法使用他人的知識產(chǎn)權,盡管是政府行為,也必須尊重著作權法授予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著作權人享受署名權與發(fā)表權,在新縣志的編撰工作中引用原作者撰寫內容時最少應標注原作者,如果出版并銷售則必須征得原作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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