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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除姚麗實屬不妥
2016-12-12 08:00:09
無憂保


【案例】〖HTK〗姚麗系某銀行的一名普通職員。1999年7月9日12時許,姚麗、孫某等三名女工正在儲蓄所吃午飯,突然,兩名男子闖了進來,其中一人從提包內取了一把五六鎊重的鐵錘狂猛擊防彈玻璃,邊砸邊喊:“快開門,報警就整死你們
【案例】〖HTK〗姚麗系某銀行的一名普通職員。1999年7月9日12時許,姚麗、孫某等三名女工正在儲蓄所吃午飯,突然,兩名男子闖了進來,其中一人從提包內取了一把五六鎊重的鐵錘狂猛擊防彈玻璃,邊砸邊喊:“快開門,報警就整死你們!”由于受驚嚇,姚麗、孫某等三名女職員躲到了柜臺下面,姚麗乘機按下報警開關,但警訊未能傳出。隨后,姚麗借找鑰匙之機,再次蹲在柜臺下撥打電話報警,又未成功。被歹徒砸壞的防彈玻璃就要掉下來,在歹徒的恐嚇下,孫某打開了柜臺門。兩名歹徒進入柜臺后到處找錢,其中一名歹徒用刀逼姚麗打開桌上的錢匣??紤]到錢匣中除了現金外,尚有公章及票據,為了盡量減少損失,姚麗打開桌上的錢匣,歹徒隨即將姚麗錢匣中的現金1?35萬元人民幣及孫某錢匣中的3?1萬余元人民幣現款一并裝入提包劫走。之后,兩名再次逼迫姚麗打保險柜,姚麗等謊稱:“保險柜里沒錢,今天沒從行里提款。”故意施延時間,直到歹徒逃離現場,姚麗等人也未交出保險柜的鑰匙。由于姚麗等人未交出保險柜的鑰匙,放在保險柜中的25萬元人民幣現金安然無損。歹徒逃離后,姚麗再次向“110”報警。?案發(fā)后的次日,姚麗從自己家中取出1?35萬元人民幣交給了單位,補上了歹徒從自己手中搶走的現金。?對于儲蓄所被搶劫之事,銀行認為:姚麗在7月9日發(fā)生的歹徒持械搶劫案件中,沒有制止孫某打開柜臺門的錯誤行為,也沒有與歹徒搏斗,并在歹徒威脅下將尾箱內的1?35萬元人民幣現金交出,屬于嚴重的失職行為。作為一名共產黨員,在危急時刻不敢挺身而出,沒有發(fā)揮共產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喪失了共產黨員應有的品質。于是銀行于8月5日對姚麗作出行政開除公職,開除黨籍的處分決定。?姚麗對行政開除處分決定不服,在行政復議申請被駁回后,遂向某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1999年11月8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撤銷銀行對姚麗開除公職的處分決定,恢復姚麗公職,安排工作,補發(fā)工資。仲裁裁決送達后,銀行又不服,向大慶市薩爾圖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結果,一審法院判決銀行敗訴。銀行不服,再次提起上訴,鑒于案件的特殊性,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親自擔任審判長,對該勞動爭議訴訟案件進行審理。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銀行下屬儲蓄所被犯罪分子搶劫,主要原因是該所未安裝恐嚇報警器和“110”報警裝置失靈,使工作人員遭受侵害時不能及時報警處于孤立無援狀態(tài),加上銀行未按規(guī)定男女比例配備人員,主要責任在上訴人。當被上訴人面對手持兇器的兩名歹徒,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時,未能做到為保衛(wèi)國家財產臨危不懼,但為了保護保險柜中25萬元人民幣現金一直與歹徒周旋,使國家大額財產未受重大損失,亦盡到了一定責任,不構成嚴重失職行為。案發(fā)第二天,姚麗從家中拿錢將犯罪分子從自己尾箱中搶走的現金全部交給了單位,不能認為給上訴人(即銀行)造成重大損害,不具備開除公職的條件。最后,二審法院作出銀行敗訴的裁判。?【評析】〖HT〗本案是一起開除爭議案件。以不斗歹徒作為重要失職的表現,進而給予開除的案件并不多見,由于開除原因的特別,致使該案成為一起特殊的勞動爭議案件。本案的關鍵問題是:銀行開除姚麗的理由是否合乎法律規(guī)定。?開除是指用人單位對具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破壞規(guī)章制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其他違法亂紀行為而又屢教不改的職工,依法強制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嚴厲的處分。目前處理開除爭議主要適用的規(guī)范文件有《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關于〈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若干問題的解答意見》、《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暫行規(guī)定》及《全民所有制工業(yè)企業(yè)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等?!镀髽I(yè)職工獎懲條例》第11條對應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的7種的行為,采用了列舉的方法加以規(guī)定,但并未規(guī)定失職可以作為處罰的一個理由,依據依法辦事的原則及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罰的精神,直接以失職為理由對姚某予開除處分并非妥當。 ?所謂的失職是指沒有盡到職責。積極同犯罪分子作斗爭、保護國家資金及財產免受不法行為的侵害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但在業(yè)務科室的姚麗,在上述方面的責任畢竟與安全保衛(wèi)部門的職員有所不同。更何況,在案發(fā)過程中,姚麗曾兩次抓住機會報警,歹徒逃離后,又再次及時報警,并且與其他同事一道積極與犯罪分子周旋,保證了25萬元人民幣現金免受非法行為的侵犯,應該說認定姚麗的行為具有嚴重失職的性質并不妥當。 ?作為金融機構的銀行,應該積極搞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建設,不應依靠下屬職工與持械歹徒作英勇搏斗的方式,來保衛(wèi)財產不受侵犯。從實質而言,銀行下屬儲蓄所遭受搶劫的主要責任不應由姚麗承擔,因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一、二審法院認定銀行開除姚麗公職的行政處分決定不當,裁定撤銷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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