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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約定有效嗎?
2016-12-12 08:00:09
無憂保


案例 員工小王與廣東某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約定小王的崗位為行政部經理。勞動合同還約定:“公司按工作標準經考核考評確認員工不勝任本崗位工作,可以變更員工的崗位,也可以直接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員工對公司的決定無異議。” 小王在公司2009年
案例
員工小王與廣東某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約定小王的崗位為行政部經理。勞動合同還約定:“公司按工作標準經考核考評確認員工不勝任本崗位工作,可以變更員工的崗位,也可以直接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員工對公司的決定無異議?!?
小王在公司2009年度半年考評中,綜合得分69分,列最后一名。因此,公司于今年7月向小王發(fā)出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準備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小王與公司就此事發(fā)生爭議。為此,小王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保持原有崗位不變。公司的做法合法嗎?
解析:
這家廣東公司的做法肯定違法。首先,我們來看看何謂不勝任工作。原勞動部的規(guī)章作出了解釋,“不能勝任工作”是指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案例中小王的半年考評雖然是最后一名,但這并不等于小王不勝任工作。既然小王并非為不勝任工作,那么公司解除其勞動合同違法。
在本案中,我們注意到公司與小王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公司按工作標準經考核考評確認員工不勝任本崗位工作,可以變更員工的崗位,也可以直接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員工對公司的決定無異議?!蔽覀冋J為,公司與小王約定的該條款與《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應為無效條款。因此,公司依據(jù)該約定解除與小王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即使小王真的構成不勝任工作,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二款規(guī)定,公司必須對小王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小王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公司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最近因不勝任工作而產生的勞動糾紛大幅上升,用人單位屢屢敗訴,說明其對員工的管理存在諸多問題。這個案例給用人單位敲響了警鐘,對于“不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制定嚴格的考核制度來認定。考核制度需要滿足三個條件,一是雙方要明確員工的崗位職責,二是要讓員工知曉公司的考核制度以及考核方式,三是公司對員工考核的核心是圍繞其崗位職責進行,且考核結果客觀、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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