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勞動合同
不訂勞動合同的人事經(jīng)理
2016-12-12 08: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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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審:李某稱:2006年進入單位后一直在人事部門工作,后來因工作較出色就升為人事經(jīng)理。2008年1月《勞動合同法》實施,單位仍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2008年6月30日單位因故與其解除了勞動關系?,F(xiàn)要求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按二倍月工資的標準向其發(fā)放未訂勞
仲裁庭審:李某稱:2006年進入單位后一直在人事部門工作,后來因工作較出色就升為人事經(jīng)理。2008年1月《勞動合同法》實施,單位仍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2008年6月30日單位因故與其解除了勞動關系?,F(xiàn)要求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按二倍月工資的標準向其發(fā)放未訂勞動合同期間的工資。 單位辯稱,李某系單位的人事經(jīng)理。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均由人事部門負責與勞動者簽訂,并加蓋人事部門勞動合同專用章?!秳趧雍贤ā奉C布后,用人單位即要求人事部門對所有員工的勞動合同訂立情況進行清理,要求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完成訂立工作。李某系人事經(jīng)理,負責該項工作,理應知道本人應及時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且這也屬于李某工作崗位應盡職責。故,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責任在李某而不在單位,用人單位不同意向李某支付未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 用人單位向仲裁委員會提供了總經(jīng)理辦公室《關于做好〈勞動合同法〉實施工作的通知》,以證明用人單位要求人事部門與所有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向仲裁委員會提供了該用人單位與其他員工訂立的書面勞動合同,以證明用人單位已與其他員工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且書面勞動合同由人事部門代表用人單位簽訂。但無法提供與李某訂立的書面勞動合同。 仲裁委在庭審查明的基礎上認為:李某在該單位的工作崗位是人事經(jīng)理,負責代表公司與所有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而其本人也是屬于簽訂勞動合同范圍內的人員之一,現(xiàn)在全公司的人員都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惟獨其作為人事經(jīng)理卻沒有簽訂合同,這顯然是李某本人的不作為。因此對李某因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要求單位支付二倍工資的請求,仲裁委最后作出了不予支持的裁決。 [點評> 本案的焦點是用人單位和李某不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否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 一般認為書面勞動合同主要有兩大作用,一是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二是明確勞動關系的權利義務?!秳趧臃ā?、《勞動合同法》均明確要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設置了不同的權利義務?!秳趧臃ā返谑鶙l“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第九十八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整改;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根據(jù)《勞動法》的規(guī)定,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強制性要求,但是由于損害難以確認,從而難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導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現(xiàn)象普遍存在,發(fā)生爭議后用人單位甚至于否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這加重了勞動者舉證的難度和權利保障的難度,以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仲裁訴訟處理的難度。 《勞動合同法》對《勞動法》有關書面勞動合同訂立的規(guī)定進行了調整,加重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明確了可操作性的賠償責任。第八十二條明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第十四條明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本案中,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經(jīng)理招用李某,并聘任其為公司人事經(jīng)理。李某作為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人事經(jīng)理,受企業(yè)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管理人事部門、行使企業(yè)法人的勞動人事管理活動。在人事部門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加蓋人事部門勞動合同專用章時,李某具有用人單位代表的身份。同時,李某系法定代表人招用,成為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員工,具有勞動者的身份。 正是由于存在雙重身份,李某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行為存在相當?shù)奶厥庑?。一是從形式看,企業(yè)要求人事部門與所有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也即李某所負責的人事部門之間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是從實質看,由于李某系人事經(jīng)理,李某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也即李某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這違背合同由兩個以上主體簽訂的基本原則,且李某作為用人單位代表所行使的行為均又將被認定為企業(yè)法人的行為,并由企業(yè)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李某完全可以依據(jù)其雙重身份謀取不合理的利益。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兩倍工資的規(guī)定,屬于《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币虼?,該情形應當發(fā)生在2月1日以后并從勞動者進入用人單位的第2個月開始才計算。故,即便李某的主張成立,用人單位也僅需要在2008年2月到2008年6月30日期間向李某支付二倍工資。 進一步解讀該條款,用人單位是主語且在“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之前。《勞動合同法》第三條明確“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十六條明確“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并經(jīng)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zhí)一份”。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達成合意后簽訂,勞動者也有義務與用人單位積極協(xié)商簽定書面勞動合同。因此,應當將《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理解為是對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懲罰,確因勞動者原因而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 本案中,李某系用人單位人事經(jīng)理,現(xiàn)有法律規(guī)定未有人事經(jīng)理可以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李某應當屬于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范圍,但用人單位人事經(jīng)理的主要職責就是代表用人單位行使勞動人事管理,幫助用人單位合法履行勞動法律規(guī)定,避免因違法行為而導致用人單位的利益受到損害。李某作為人事經(jīng)理,理應知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將承擔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的法律責任,理應履行用人單位賦予的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崗位職責?,F(xiàn),用人單位已明確要求人事部門與所有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李某所負責部門已與該用人單位其他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李某既未向公司經(jīng)理提出存在身份沖突,由人事部門與自己直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存在不妥,又未履行自己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職責,甚至于存有故意損害用人單位,謀取自己利益的嫌疑。對該行為,從公平合理執(zhí)行法律規(guī)定出發(fā),理應不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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