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工被末位淘汰狀告單位 法院判決解除勞動關系
2016-12-12 08:00:09
無憂保


8月23日,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對一起勞動合同糾紛案件作出了宣判,駁回了原告謝燕的訴訟請求,被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一次性補償原告謝燕44000元,雙方即解除勞動關系。 1992年,原告謝燕學校畢業(yè)后招聘至被告單位工作,被分配到被告所屬醴
8月23日,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對一起勞動合同糾紛案件作出了宣判,駁回了原告謝燕的訴訟請求,被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一次性補償原告謝燕44000元,雙方即解除勞動關系。 1992年,原告謝燕學校畢業(yè)后招聘至被告單位工作,被分配到被告所屬醴陵市支行,當時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01年至2006年,原、被告陸續(xù)簽訂了三次短期勞動合同。
2006年9月,被告根據上級行的要求,對短期合同工實行競聘上崗,被告所屬醴陵市支行制定了《中國建設銀行醴陵市支行短期合同工競聘上崗方案》。2006年9月27日、28日,被告兩次在醴陵市支行召開全體職工大會,組織學習競聘上崗方案和組織安排對短期合同工進行民主測評和考核。2006年9月28日的會上,原告經考核測評屬末位淘汰對象。
在原、被告所訂勞動合同屆滿的2006年9月30日,被告認為原告不符合繼續(xù)聘用條件,口頭通知原告終止勞動合同。2006年10月1日后,被告未安排原告的工作崗位,但自愿交納了原告養(yǎng)老保險到2006年12月。2006年10月10日,被告向原告送達了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原告于2006年11月27日向醴陵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2007年1月26日,醴陵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醴勞仲裁字(2006)50號裁決書,駁回原告的仲裁請求。原告因此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撤銷被告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恢復原、被告勞動關系,并確認原告享有購買被告內部職工股份的權利。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原告謝燕1992年被招聘到被告所屬醴陵市支行工作,此后陸續(xù)與被告所屬醴陵市支行簽訂了三次短期勞動合同。2005年10月1日,原、被告簽訂的勞動合同續(xù)訂書,約定合同期限為2005年10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止。被告根據企業(yè)的具體情況,對短期工競聘上崗,是用人單位有效的管理規(guī)定,經民主測評及考核,原告屬淘汰對象,在原、被告所訂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后,被告終止與原告的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guī)定。原告要求確認享有購買內部職工股份的權利,不屬勞動法調整的范圍,法院不作處理。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自愿一次性補償原告44000元,不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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