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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可重復處理職工
2016-12-12 08:00:09
無憂保


「案由」 申訴人:劉某,男,漢族,系某旅行社職工 被訴人:某旅行社 法定代表人:謝某,系某旅行社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袁某,系某律師事務所律師,全權代理 1997年4月22日,某旅行社下發(fā)"關于劉某違紀情況處理決定",6月2日又對劉某下發(fā)辭退證明書,劉某不知自己錯在何
「案由」 申訴人:劉某,男,漢族,系某旅行社職工 被訴人:某旅行社 法定代表人:謝某,系某旅行社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袁某,系某律師事務所律師,全權代理 1997年4月22日,某旅行社下發(fā)"關于劉某違紀情況處理決定",6月2日又對劉某下發(fā)辭退證明書,劉某不知自己錯在何處,申請仲裁,請求裁決被訴人賠償精神損失8000元;賠償違約金2000元;撤銷解除勞動合同和辭退的決定;恢復申訴人工作(如不能恢復工作一次性支付24個月工資);補發(fā)1997年4月份起的工資;消除影響;享受平等待遇,嚴禁被訴人打擊報復;支付本案一切仲裁費用。 「調查核實情況」 1996年5月8日,申訴人劉某與被訴人某旅行社簽訂聘用合同書,合同有效期為同年年底;1997年1月雙方再次簽訂聘用合同書,合同有效期仍到同年年底,合同約定,申訴人在被聘用期間應向被訴人繳納保證金2000元。1997年3月1日,申訴人書面申請辭職,被訴人法定代表人謝某不同意,申訴人亦當即表示服從工作安排;4月9日起(至25日)經(jīng)被訴人總經(jīng)理謝某同意休病假;4月17日,被訴人部門負責人左某、劉某受被訴人法定代表人謝某委派前任申訴人家中看望休病假的申訴人,但申訴人不在家,左某、劉某隨即請示謝某,謝便委派黃某、李某前往某證券公司尋找,在位于某證券公司證券交易大廳炒股人中找到申訴人,并告知申訴人。社里派人到其家中看望休病假之事。1997年4月22日,被訴人作出"關于劉某違紀情況處理的決定",解除了劉某的勞動合同,同意劉某本人辭職申請,限于1997年5月31日前辦好辭職手續(xù),逾期不辦理將根據(jù)違紀情況給予違紀處理,予以辭退。同年6月2日,被訴人以劉某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社規(guī)章制度,影響工作秩序,經(jīng)教育仍然無效為由予以辭退,辭退從即日生效。另查:被訴人制定的《關于敬業(yè)倡廉的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7條規(guī)定:"本社員工一律不允許從事第二職業(yè),為外社帶團由部門統(tǒng)一安排,不許參加炒股;"被訴人自1996年5月8日聘用申訴人并簽訂聘用合同書后,未依法為申訴入辦理養(yǎng)老、待業(yè)保險。 「分析意見」 聘用合同一經(jīng)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但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不影響其余部分的,其余部門仍然有效。本案中的申訴人與被訴人訂立的聘用合同書除保證金條款外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當認定有效,雙方應當遵循。同時,申訴人作為被訴人的簽約勞動者,有義務遵守被訴人依法制訂的規(guī)章制度和相關的勞動紀律,否則,被訴人有權根據(jù)《勞動法》相關規(guī)定提前解除雙方的聘用合同。申訴人在休病假期間,本應在家休息或去醫(yī)院治療,卻參與被市活動,與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相悖,亦明顯違背請病假的目的。鑒于被訴人已決定解除與申訴人的聘用合同后,雙方勞動關系已經(jīng)依法終止,同意申訴人辭職已不成立,辭退處理申訴人更無必要。由于被訴人對申訴人的處理存在上述缺陷,造成申訴人1997年4月、5月應得了資收入損失被訴人應當予以賠償,并從中吸取經(jīng)驗教訓。特別是被訴人未為申訴人依法辦理國家強制性養(yǎng)老、持業(yè)保險,侵害了申訴人保險福利權益,應當立即糾正。 「仲裁結果」 1.維持被訴人對申訴人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處理,撤銷被訴人對申訴人的辭退處理; 2.被訴人退還申訴人保證金2000元; 3.被訴人賠償申訴人工資損失920元; 4.被訴人在本裁決書在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為申訴人補辦養(yǎng)老保險和待業(yè)保險手續(xù); 5.申訴人的其它仲裁請求不予支持; 6.仲裁費600元,由雙方各負擔一半,即各300元。 「評析」 對勞動者同一違紀違法違約行為,用人單位對其只能進行一次處理,不得重復處理,更不能在對勞動者進行一次解除勞動的關系處理后又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來一次解除勞動關系的處理。 (責任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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