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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合同不奏效 法院判決須執(zhí)行
2016-12-13 08:00:10
無憂保


簽了保密合同,卻同時兼職其他公司。解約后以要求違約金為由,原公司訴至法庭。近日,江蘇省無錫市南長區(qū)人民法院對該起勞動爭議案作出了一審判決。 紅巖公司與陳明凱于2008年4月簽下了一年的勞動合同,并簽訂了“員工保密合同”,約定聘用陳擔任“中級客服”工作,其在
簽了保密合同,卻同時兼職其他公司。解約后以要求違約金為由,原公司訴至法庭。近日,江蘇省無錫市南長區(qū)人民法院對該起勞動爭議案作出了一審判決。 紅巖公司與陳明凱于2008年4月簽下了一年的勞動合同,并簽訂了“員工保密合同”,約定聘用陳擔任“中級客服”工作,其在任職期間,不得參與或協(xié)助公司的供應商、客戶或競爭者的業(yè)務,不得接受其他任何形式的聘用。陳若違反,應當一次性向紅巖公司支付違約金2萬元,不論違約金是否給付,紅巖公司均有權(quán)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2009年2月,紅巖公司發(fā)現(xiàn)陳印制、使用別家公司的名片,并參與其業(yè)務,即解除了雙方的勞動合同,并要求陳支付違約金。 陳辯稱,其所從事的工作,根本接觸不到公司重要的商業(yè)秘密,也未泄漏。雙方起初簽訂的保密合同內(nèi)容顯失公平,限制了勞動者的勞動自由權(quán)利。且約定的違約金過高。 法院認為,雙方簽訂員工保密合同,陳即屬于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受雙方簽訂的競業(yè)限制條款的約束。而陳的行為違反了競業(yè)限制條款,理應承擔違約責任。鑒于尚未造成嚴重后果,違約金數(shù)額應適當予以降低。據(jù)此,判決陳支付紅巖公司違約金12000元。 (責任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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