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工資
違約解聘應賠“未來工資”
2016-12-13 08:00:10
無憂保


2002 年4月,四川一房地產(chǎn)公司與一名具有財務專業(yè)知識技能的求職者簽訂勞動合同,公司聘請他擔任財務部經(jīng)理職務。聘用合同限定:聘用時間從2002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每月月薪3000元。合同還約定:公司送給他一套面積80平方米商品房。合同中還特別限定,如果公司違
2002 年4月,四川一房地產(chǎn)公司與一名具有財務專業(yè)知識技能的求職者簽訂勞動合同,公司聘請他擔任財務部經(jīng)理職務。聘用合同限定:聘用時間從2002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每月月薪3000元。合同還約定:公司送給他一套面積80平方米商品房。合同中還特別限定,如果公司違約,違約金則按他剩余的合同月數(shù)以每月3000元計算,并無條件提供約定的商品房。 可是在一段時間里,公司領導層與他發(fā)生矛盾。去年11月,公司解除了他財務部經(jīng)理職務,責令他離開了公司。這名被辭退的職工不服,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公司按合同賠償他2003年11月至2007年3月的“未來工資”和賠償他該得到的房屋款。 近日,成都市高新區(qū)法院作出判決:房地產(chǎn)公司按合同約定支付12.3萬元“未來工資”、補償13.9萬元應付住房款,并將尚未繳夠的社保費如數(shù)補足。如此,被解聘的這位職工依法按合同獲得25萬元的“未來工資”、“未付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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