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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某某訴東莞市勞動局責令資方支付勞動待遇行政不作為案
2016-12-13 08:00:10
無憂保


[案情] 原告陳某某。 被告東莞市勞動局。 第三人東莞市望牛墩威士塑膠制品廠。 原告陳某某于1999年8月份至2000年7月份受聘于第三人東莞市望牛墩威士塑膠制品廠,原告每月工作28天,每天工作10小時。 2000年7月31日,原告陳某某向東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
[案情] 原告陳某某?! ”桓鏂|莞市勞動局。 第三人東莞市望牛墩威士塑膠制品廠?! ≡骊惸衬秤?999年8月份至2000年7月份受聘于第三人東莞市望牛墩威士塑膠制品廠,原告每月工作28天,每天工作10小時?! ?000年7月31日,原告陳某某向東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第三人東莞市望牛墩威士塑膠制品廠支付加班工資、經(jīng)濟補償金、賠償金及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金、額外經(jīng)濟補償金、賠償金、押金及補償社會保險費。同年9月25日,東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原告的仲裁申請已超過申請的時效為由,駁回了原告的申請。 原告陳某某對仲裁不服,以第三人東莞市望牛墩威士塑膠制品廠為被告,向東莞市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請求判決東莞市望牛墩威士塑膠制品廠:1、支付其加班工資13687.06元、經(jīng)濟補償金3421.77元、賠償金85544.15元;2、退還押金1200元、經(jīng)濟補償金300元、賠償金7500元;3、補償其社會保險費1375元;4、支付仲裁處理費600元;5、賠償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金950元、額外經(jīng)濟補償金475元、賠償金7125元。東莞市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8日受理了原告的起訴,并于同年12月19日作出了(2000)東民初字第2530號民事判決。(2000)東民初字第2530號民事判決以原告的第1項訴訟請求已超過申請仲裁的60日期限為由駁回了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原告的第2至第5項訴訟請求經(jīng)過實體的審理全部被駁回。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001年1月4日,原告陳某某向被告東莞市勞動局提出申請,請求被告責令第三人東莞市望牛墩威士塑膠制品廠:1、支付其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克扣的工資報酬及經(jīng)濟補償金、賠償金;2、繳納其工作期間的各項社會保險費;3、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金、額外經(jīng)濟補償金及賠償金;4、支付仲裁費用600元、訴訟費50元。當日,被告東莞市勞動局 對第三人東莞市望牛墩威士塑膠制品廠作出《勞動監(jiān)察限期整改指令書》,限期整改。同月17日,被告東莞市勞動局致函原告,其個人的工資待遇申請,不予受理?! ?001年3月21日,原告陳某某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東莞市勞動局責令第三人威士塑膠制品廠支付其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經(jīng)濟補償金、賠償金及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金、額外經(jīng)濟補償金、賠償金及繳納社會保險費?! ”桓鏂|莞市勞動局答辯,其已對第三人東莞市望牛墩威士塑膠制品廠作出《勞動監(jiān)察限期整改指令書》,限期整改。至于原告?zhèn)€人的工資待遇申請,屬于勞動爭議,原告已就此勞動爭議申請了勞動仲裁,并提起了民事訴訟,東莞市人民法院對原告的勞動爭議已作出了判決,其無需對原告的勞動爭議再作處理。 第三人東莞市望牛墩威士塑膠制品廠支持被告的意見?! 審判]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告陳某某的訴訟標的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效力所羈束,其提起的訴訟不符合行政訴訟受理的條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的規(guī)定,裁定駁回原告陳選文的起訴?! ≡骊惸衬巢环粚彶枚?,提起上訴?! V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規(guī)定,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是勞動行政部門的職權范圍。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不履行法定職責,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及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應當予以受理。本案上訴人與第三人的勞動爭議糾紛雖經(jīng)仲裁機關仲裁和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其訴訟標的是勞動爭議,而上訴人被上訴人的訴訟示的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即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兩者訴訟標的和法律關系均不同。原審法院認為原告訴訟標的已被生效判決的效力所羈束,提起本案的訴訟不符合受理的條件,因而作出駁回原告起訴的行政裁定,不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應予糾正。上訴人上訴有理,應予采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裁定撤銷原審行政裁定,由原審法院繼續(xù)審理本案?! 評析] 筆者同意一審法院的處理意見?! ”景干婕傲胤申P系:1、原告與第三人的勞動法律關系;2、原告與仲裁機械的勞動仲裁法律關系;3、原告與法院的民事訴訟法律關系;4、原告與被告的申請履行行政職責法律關系;5、被告與第三人的行政法律關系;6、原告與法院的行政訴訟法律關系?! 「鶕?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jīng)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三)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給予勞動者經(jīng)濟補償?shù)摹钡囊?guī)定,勞動者認為其上述僉權益受到用人侵害時,有權請求行政救濟,即申請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接到勞動者的申請或舉報后,應當對用人單位是否存在上述侵害勞動者僉權益的事實作調(diào)查,根據(jù)查明的事實,依據(jù)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作出行政處理。但請求行政救濟并非勞動者唯一的法律救濟途徑,勞動者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經(jīng)勞動仲裁后再選擇司法救濟,即提起民事訴訟。然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經(jīng)行政救濟或民事訴訟均最終導致行政裁決或民事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因此勞動者就其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選擇行政救濟或民事訴訟具有唯一性。本案原告就其與第三人之間的勞動爭議已依法申請了勞動仲裁,原告對仲裁裁決不服,又依法提起了民事訴訟,法院受理了原告提起的民事訴訟并作出了民事判決,該民事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原告與第三人之間的勞動爭議已受該生產(chǎn)的民事判決的效力所羈束。原告對法院的民事判決不服,又向被告東莞市勞動局申請行政救濟,被告依法應當不予受理。原告以被告行政不作為為由提起本案的行政訴訟,一審法院以原告訴訟標的已被生效判決的效力所羈束為由,駁回了原告的起訴是正確的?! 《彿ㄔ旱奶幚硪庖娭档蒙倘?。二審法院認為原告與第三人的勞動爭議雖經(jīng)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其訴訟標的是勞動爭議,而原告訴被告的訴訟標的是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即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行政法定職責,兩者訴訟標的和法律關系均不同。從表面上看,兩者的訴訟標的確不同,一個是勞動爭議,另一個是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但本案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對象是勞動爭議,即原告與第三人之間的勞動權益糾紛,與原告提起民事訴訟的標的完全一致。 (責任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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