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參加社會保險退休后如何享受退休金
2016-12-13 08:00:10
無憂保


[案情] 1993年因土地被征用,某甲經(jīng)勞動行政部門批準為土地帶勞工(集體合同制工人),錄用到用人單位A公司。1995年用人單位分立成A公司和B廠,同一套班子,同一負責人,同屬C主管。1995年8月29日,某甲與B廠補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從1993年6月30日至1996年6月30日,
[案情] 1993年因土地被征用,某甲經(jīng)勞動行政部門批準為土地帶勞工(集體合同制工人),錄用到用人單位A公司。1995年用人單位分立成A公司和B廠,同一套班子,同一負責人,同屬C主管。1995年8月29日,某甲與B廠補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從1993年6月30日至1996年6月30日,某甲被調到B廠工作。后因該企業(yè)經(jīng)營承包,某甲有時無班可上,斷斷續(xù)續(xù)工作至2004年6月企業(yè)改制前。單位沒有為某甲參加社會保險。2004年6月30日,B廠改制,改制方案中為某甲剝離相關應由單位承擔的費用21226.76元。2005年2月,B廠在改制中亦已出售給個人。2005年2月,某甲滿50周歲,達法定退休年齡。2005年5月,C主管單位為某甲等人到社會保險管理部門辦理社會保險參保手續(xù)時,經(jīng)社會保險管理部門審查,某甲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符合參保條件,某甲認為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其無法參加社會保險,不能享受養(yǎng)老金社會統(tǒng)籌,應由A、B、C承擔其退休后生活費待遇,為此某甲申請勞動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書,裁決:被訴人B、C按改制方案支付申訴人某甲經(jīng)濟補償金、應補繳的社會保險費及生活費21226.76元,駁回申訴人某甲其他申訴請求。某甲不服向法院起訴。
另查明,2005年7月22日,被告C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書面報告申請,將B廠注銷,并出證明:“B廠已改制結束,原來的債權債務亦已清理完畢,如因改制前債權債務產(chǎn)生的矛盾仍由我C負責協(xié)調處理。”同月26日,B廠被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銷,在企業(yè)法人注銷登記申請書上注明:“債權債務承擔情況,有C負責”。
[分歧]
對于本案如何處理形成以下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駁回原告的起訴。理由是按照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guī)定,因企業(yè)產(chǎn)權制度和勞動用工制度改革而引起的職工下崗、買斷工齡、內退、整體拖欠工資等糾紛,當事人以勞動爭議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無論其是否經(jīng)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已經(jīng)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原告某甲所訴的是社會保險案件,與某甲具有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已于2006年6月30日進行改制,故該案屬于企業(yè)改制遺留問題,不屬于法院受案范圍,應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第二種意見:終結本案訴訟,建議被告C到當?shù)厣鐣kU部門為原告甲補辦社會保險,如果社會保險部門拒絕補辦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理由是根據(jù)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參保人員應繳未繳或未足額繳納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到達退休年齡時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的相關規(guī)定,即“參保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其在職或從事社會勞動期間單位和個人欠繳或未按規(guī)定足額繳納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的,應在補繳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和依法繳納滯納金之后,再按規(guī)定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規(guī)定,因此被告C可以為某甲到社會保險管理部門補辦社會保險參保手續(xù),為某甲辦理退休手續(xù),如果社會保險部門以某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符合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條件而拒絕補辦的,被告C可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種意見:應由被告C為原告甲辦理退休手續(xù);并由被告C補發(fā)原告甲自2005年2月至2006年4月期間的退休金(具體數(shù)額請勞動保險部門測算);自2006年5月起,被告C于每月的10日前支付原告甲退休金;自每年7月1日起,若退休職工的退休金待遇發(fā)生政策調整,被告C應相應調整原告的退休金。理由是原告甲是土地帶勞工,被勞動部門錄用為集體合同制工人,與B廠存在勞動關系。B廠沒有按國家規(guī)定按時為某甲參加社會保險,在某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因某甲沒有參加社會保險,不能享受養(yǎng)老金社會統(tǒng)籌,此責任不在某甲,某甲退休后養(yǎng)老金待遇應由B廠承擔,又由于B廠被改制出售后注銷,其主管部門C承諾:“B廠改制前的債權債務由其負責”,故原告退休后的養(yǎng)老金待遇應由C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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