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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假學歷假職稱假 3假高管被辭告東家
2016-12-13 08:00:10
無憂保


江蘇省海門市金信鋼結構有限公司以楊某用假身份證、假學歷、假職稱的欺騙手段訂立勞動合同為由向海門市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確認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補充協(xié)議》無效。仲裁委員會認定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補充協(xié)議》無效后,楊某一紙訴狀將金信公司推上了
江蘇省海門市金信鋼結構有限公司以楊某用假身份證、假學歷、假職稱的欺騙手段訂立勞動合同為由向海門市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確認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補充協(xié)議》無效。仲裁委員會認定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補充協(xié)議》無效后,楊某一紙訴狀將金信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請求法院確認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補充協(xié)議》合法有效。日前,海門市人民法院對這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作出了一審判決,駁回原告楊某的訴訟請求。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期間,楊某因工作中的業(yè)務來往與金信公司的管理人員相識。2005年2月,楊某與金信公司正式商定建立勞動關系,同年4月21日,雙方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補充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楊某任被告的副總經理,負責市場開發(fā)、業(yè)務接洽、生產管理等工作事項,金信公司給予楊某年薪8萬元并給予其他獎金等福利待遇。合同訂立后,楊某就擔任起金信公司副總經理的相關工作。
今年6月29日,金信公司因對楊某的身份有所懷疑,遂向公安機關報案。海門市公安局刑警大隊對楊某依法進行訊問后,楊某陳述自己的身份證是請人制作的假身份證,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工作簡歷等都是虛構的,并用虛構的證件、簡歷領取了項目經理證、執(zhí)業(yè)資格注冊人員卡。
在法庭上,被告金信公司認為,原、被告于2005年4月21日訂立《勞動合同補充協(xié)議》是事實,但協(xié)議是建立在原告采用欺騙手段虛構事實的基礎上,使被告高估其能力所形成。原告簽訂協(xié)議使用的姓名,在公安戶籍登記上不是其別名或曾用名,實際上是原告使用假身份證時所使用的名字。因此,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是正確的,請求法院判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
而原告楊某卻認為,自己從小就使用這個名字,只是由于習慣及法律意識上的問題未在戶籍登記中作記錄,這在中國非常普遍,沒有按照正常程序辦理身份證和更改名字的項目經理證雖然有些欠妥,但無論用什么名字都不影響被告對本人工作能力的判斷,因此法院應當確認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補充協(xié)議》合法有效。
法院認為,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本案中,原告虛構了真實姓名、學歷、職業(yè)技能,騙取了被告對原告在勞動能力、職業(yè)技能、工作能力等方面的信賴,從而簽訂了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是無效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原告的行為已構成欺詐,海門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合法。原告的訴請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遂作出了前述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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