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勞動合同
單位單方變更勞動合同惹官司
2016-12-13 08:00:10
無憂保


因為對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減少工資的行為表示不滿,劉先生以停止工作的方式要求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劉先生未履行任何請假手續(xù)就不到公司上班的行為,該公司依據規(guī)章制度,以其連續(xù)曠工10個工作日為由,向其發(fā)出了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對此,劉先生向仲裁
因為對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減少工資的行為表示不滿,劉先生以停止工作的方式要求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劉先生未履行任何請假手續(xù)就不到公司上班的行為,該公司依據規(guī)章制度,以其連續(xù)曠工10個工作日為由,向其發(fā)出了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對此,劉先生向仲裁提出了支付調整后的工資差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請求。他的要求能得到仲裁的支持嗎?
單方變更崗位工資職工不滿
劉先生于2006年7月入職該公司,2007年12月雙方簽訂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崗位為網絡信息部主任,工資標準參照該公司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劉先生的實際工資為每月6000元,并將該公司崗位職責及員工手冊作為合同的附件。其中員工手冊中規(guī)定,該公司員工連續(xù)曠工10個工作日,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2009年1月8日,該公司公布了關于員工崗位工資待遇的實施辦法,并隨后作出了包括劉先生在內的部分員工任職的決定,將劉先生的崗位調整為網絡部技術總監(jiān),工資標準按主管待遇執(zhí)行。按照調整后的崗位工資待遇,劉先生自2009年1月起,每月工資為2800元。
在多次與公司協(xié)商未果的情況下,2009年3月2日,劉先生停止了工作,并于2009年3月4日以郵寄方式給公司發(fā)了一份不同意調整崗位和工資待遇的函,要求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企業(yè)稱按曠工規(guī)定解除合同
該企業(yè)表示,2008年11月,公司因經營需要及經濟形勢的不良影響,決定對公司內部進行機構改革,同時對公司員工崗位工資待遇進行調整。2009年1月15日,公司領導就劉先生的崗位調整事宜與其進行了面談,當時劉先生未提出異議,并繼續(xù)在公司進行工作。
按照劉先生調整后的崗位工資待遇,其自2009年1月起,每月工資為2800元,但公司已于1月支付了其工資6000元,多支付了3200元,經與劉先生協(xié)商,于2009年2月工資扣除1月多支付的部分,2月支付了其41.62元。2009年3月2日,劉先生未履行任何請假手續(xù),就不到公司上班。2009年3月18日,公司以劉先生連續(xù)曠工11日,嚴重違反了單位規(guī)章制度為由向其發(fā)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函,并將處理結果通知了該公司工會,工會未提出異議。
單位變更合同內容是否合法
劉先生在宣武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向該公司提出了三項申訴請求:1、支付2009年2月工資6000元;2、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8000元;3、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一個月工資6000元。
據仲裁員韓峻介紹,本案的重要爭議點在于該單位變更崗位以及工資待遇的做法是否合法。2009年1月,該單位相繼公布了《關于員工崗位工資待遇的實施辦法》和《關于部分員工任職的決定》,變更了劉先生的工作崗位和工資待遇,屬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zhí)一份?!痹摴疽怨嫘问阶鞒雠c劉先生變更工作崗位及工資標準的意思表示后,其已通過信函形式明確表示不同意,表明雙方就勞動合同變更內容協(xié)商未果,在此情形下,該公司單方變更劉先生勞動合同違反了上述法律規(guī)定。宣武區(qū)勞動仲裁委對劉先生該請求的支付合同約定工資部分予以支持,裁定該公司支付其2009年2月工資差額5958.38元(6000元-41.62元)。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否合理
劉先生表示,其已經向該公司發(fā)函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但依據該公司收到的其關于不同意公司調整其工作崗位和工資待遇的信函表明,劉先生并未就解除勞動合同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在庭審中,宣武仲裁委表示,對其主張難以采信。劉先生于2009年3月2日停止工作后,并未向該公司履行請假手續(xù)違反了公司管理制度,該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作出解除勞動合同決定符合相關規(guī)定,且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該公司作出該決定已事先經該公司工會同意,其程序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該公司與劉先生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不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及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情形,劉先生提出的后兩項請求缺乏法律依據,宣武仲裁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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