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工傷認定案
2016-12-23 08:00:11
無憂保


原告李某訴景德鎮(zhèn)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不服工傷認定一案【基本案情】:原告是第三人市一院的在職職工,從事保安工作。2013年5月17日晚,原告在醫(yī)院監(jiān)控室值班,遭到朱某某等人追打,受傷嚴重,送至第三人處治療,經診斷,此次事故致原告右膝脛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右跟骨骨折。期間,原告住院治療59天,花費7.2萬余元醫(yī)療費(該費用第三人已支付)。2013年9月22日,原告向被告申請工傷認定,當日被告作出受理通知書。2013年10月21日,被告又向原告以不能補充相關材料為由下達了中止認定通知書。2014年1月 21日,被告再次重啟工傷認定,但下達了不予受理通知書。2014年3月12日,原告以被告行政不作為向昌江區(qū)法院提起訴訟。后被告于2014年5月8日向原告送達了工傷認定恢復通知書。2014年5月27日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訴,獲準許。2014年6月9日,被告卻以原告無法在規(guī)定時間內向其提交公安機關證明、人民法院判決書或其他有效證明為由作出工傷不予認定決定書。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原告所受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被告多次行政反復及工傷不予認定行為明顯嚴重損害了原告作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依法撤銷被告作出的景勞社傷字[2014]第2號《工傷不予認定決定書》;2、責令被告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原告2013年5月17日晚受傷為工傷;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法院判決】:被告市人保局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對原告李某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屬于履行法定職責。本案中,原告李某系第三人市一院聘用的在職職工,從事保安工作,其在工作中接受第三人的管理、約束和支配,系具有身份隸屬關系,原告在第三人處領取報酬,第三人已為原告購買社會保險,故原告與第三人之間構成勞動關系。被告及第三人均主張原告未按照制度要求到崗,摔傷系因自身緣故,非因工作原因,也不在工作場所內。本院認為,原告受傷發(fā)生在監(jiān)控室晚班的工作時間,雙方當事人對此并無異議。工作場所通常是指用人單位能夠對從事日常生產經營話動進行有效管理的區(qū)域和職工為完成本職工作所涉及的相關區(qū)域,不能局限地理解為工作崗位即監(jiān)控室內,因原告摔傷的地點仍位于第三人處,系原告為完成日常本職工作所應當經過或可能經過的合理區(qū)域,故應視為原告是在工作場所內受傷。原告為案外人萬某某頂班,在第三人處的監(jiān)控室值班時,與案外人朱某某因工作原因發(fā)生爭執(zhí),在原告擔心受到暴力威脅的情況下逃跑,在逃跑途中不慎摔傷。原告的受傷系因履行工作職責過程中引發(fā)的爭執(zhí),二者具有因果關系。即使原告違反勞動紀律存有過錯,也屬于原告與第三人之間的內部勞動法律關系范疇,是否依章處罰另當別論,且違反勞動紀律并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我國設立工傷保險制度主要是為了保障職工因工受意外傷害后能夠及時獲得經濟補償,并沒有約束職工必須遵守用人單位勞動紀律的制度功能,不能因職工違反勞動紀律而剝奪法律賦予職工因工傷獲得經濟補償的權利。同時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四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不能舉證證明或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原告受傷系非工作原因導致的,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故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認定原告受傷屬于工傷。被告依據《江西省工傷認定規(guī)程》(贛人社發(fā)[2010]20號)的規(guī)定,認為原告在申請工傷認定時沒有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提交公安機關證明、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遂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本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并未規(guī)定申請人在申請工傷認定時需提交上述材料,《江西省工傷認定規(guī)程》第七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的材料是否提交既不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的法定理由,也不是不予認定工傷的法定理由,被告以原告未提交上述材料為由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顯屬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應予糾正。據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2目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撤銷景德鎮(zhèn)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景勞社傷字[2014]第2號《工傷不予認定決定書》;二、責令景德鎮(zhèn)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聲明:本站原創(chuàng)文章所有權歸無憂保所有,轉載務必注明來源;
轉載文章僅代表原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站立場;如有侵權、違規(guī),請聯(lián)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