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勞動者勞動者維權(quán)
勞動爭議仲裁委與勞動行政部門的分工對勞動者維權(quán)的苦惱
2016-12-23 08:00:11
無憂保


【基本案情】申請人高xx稱:2007年9月1日開始在被申請人重慶xx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酒店”)從事炊事工作,未簽書面勞動合同。月均工資1000元。未繳社保,未支付加班工資,支付的工資低于區(qū)最低工資標準。酒店于2011年5月31日解除與高xx間勞動關(guān)系。申請事項:1、出具解除證明;2、2010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資689.66元及其25%的經(jīng)濟補償金172.42元;3、支付2010年5月18日至2011年5月17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12000元;4、辦理2009年5月18日2011年5月31日期間的社保;5、支付不足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2280元、加發(fā)25%的經(jīng)濟補償金570元;6、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資9563.22元、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工資1011.49元;加發(fā)25%的經(jīng)濟補償金2643.67元;7、違法解除的賠償金4000元;8、2010年5月18日至2011年5月17日期間未繳失業(yè)保險的損失6480元。被申請人重慶xx酒店有限公司辯稱:高xx與酒店系勞務關(guān)系,不應支付雙倍工資。每月向高xx發(fā)放的工資高于本區(qū)最低工資標準。每隔半年或年底都會對加班工資進行清算,高xx的加班工資已結(jié)清。仲裁庭審理查明:高xx于2007年9月1日開始在被申請人重慶xx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酒店”)從事炊事工作,未簽書面勞動合同。酒店未為高xx辦理社會保險。未安排高xx休2010年度的年休假。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5月17日期間,高xx共計22天休息日未休,2天法定假日未休。酒店稱高xx自動離職,但未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高也否認。解除勞動關(guān)系前12個月月均工資1000元。仲裁委認為,出具解除勞動關(guān)系證明駁回,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主張。年休假報酬344.83元(750元/月(發(fā)的加班工資除外)÷21.75天/月x5天x200%),25%的經(jīng)濟補償金于法無據(jù)。本案中,高xx自2007年9月1日起在酒店上班,建立勞動關(guān)系至今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酒店應向高xx支付2008年2月1日至2009年1月31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至上2009年2月1日止,雙方建立勞動關(guān)系,但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限已滿一年,即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高xx要求酒店支付2010年5月18日至2011年5月17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的請求于法無據(jù),不予支持。根據(jù)《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guī)定:應當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自1999年1月22日起辦理或者補辦社保登記。對違反規(guī)定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處理,即繳費單位沒有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行為,屬于社會保險費征繳的違法行為,并不屬于繳費單位與職工之間的勞動或人事爭議,應當由勞動保障部門進行辦理。2010年5月18日至2011年5月17日期間未繳納失業(yè)保險的損失,本案中,酒店未為高xx辦理失業(yè)保險,以致高xx中斷就業(yè)后,無法享受失業(yè)保險待遇,故酒店應依法承擔失業(yè)保險金的支付責任?,F(xiàn)高xx只要求酒店支付2010年5月18日至2011年5月17日期間未繳納失業(yè)保險的損失,即其工作年限已滿一年不足二年,此系高xx真實意思的表示,應予準許。故高xx應當享受的失業(yè)保險金為1620元(3個月x540元/月)。酒店補足最低工資差額190元(750—560),支付25%經(jīng)濟補償金47.5元。支持未支付的加班工資以及25%的經(jīng)濟補償金。支持酒店違法解除賠償金?!韭蓭熡懈小?、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雖對單位不利,但同時給勞動者維權(quán)也帶來了困惑。2、雙倍工資的主張,本案給了我們啟發(fā),勞動者要主張這項權(quán)利,必須在一年內(nèi),否則超過一年了就會自動認定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從而消滅了二倍工資的懲罰性賠償。既然是帶有懲罰性,當然就不能對同一事件作出重復處罰了。亦就是說要么二倍工資,要么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雖說從法理上講是正確的,但在實踐中,往往用人單位以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為違法解除而擔責卻規(guī)避了支付二倍工資的支付,這樣的“對價交易”,用人單位會根據(jù)其工作年限進行盤算,這樣一來,對勞動者是很不公平的。不過,還有望有關(guān)部門予以規(guī)定來加以權(quán)衡。再有,視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又將何去何從?又若假如固定期限小于1年但已屆滿,又與《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中的訴訟時效相聯(lián)系,這所涉及的“二倍工資”的命運又將如何?這是值得研究的問題。3、計算哪些請求事項時要加上已發(fā)放的加班工資作為基數(shù),這也是勞動律師應當厘清的問題。4、加發(fā)25%的經(jīng)濟補償金到底是勞動行政部門的職權(quán),還是勞動者的權(quán)利呢?存在爭議。若是勞動行政部門的權(quán)力,則勞動者就不可在仲裁中予以主張;若是勞動者的權(quán)利,則仲裁委應當予以支持。但在實務中,各地方可謂五花八門。還有,這個規(guī)定到底在《勞動合同法》出臺后還有沒有效力,這得從《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本身的性質(zhì)、制定目的等多方面以及從這兩部法的關(guān)系上找突破口,在此不予詳述。另外,即便可主張,又在哪些項目上主張?這些問題是較為專業(yè)的問題,筆者(敖必洪律師)將在勞動爭議案件的不同時段將涉及。5、社會保險的征繳屬行政機關(guān)的職責,失業(yè)保險也屬社會保險,但未繳失業(yè)保險的所造成的損失仍屬勞動爭議仲裁范疇。6、當事人對勞動爭議案件是沒頭緒的,這很正常。因勞動爭議本身就是很復雜的,就連律師們都得花功夫去研習。當然,對勞動爭議的裁判者們更不必評說。(嚴禁進行除閱讀以外的任何侵權(quán)行為,違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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