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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辭職賠付培訓費
2016-12-23 08:00:11
無憂保


【案情介紹】今年6月,黃小姐被本市一家合資公司錄用,雙方經(jīng)過協(xié)商簽訂了3年期勞動合同,其中前6個月為試用期。上班后不久,公司即安排黃小姐脫產(chǎn)培訓業(yè)務技術2個月。培訓期間,黃小姐結識了同行李某,相互之間談得很投緣,在李某的勸說下,黃小姐打算與原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到李某所在公司工作。黃小姐結束培訓回公司上班后,提出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沒有同意黃小姐的要求。黃小姐仍堅持要求解除勞動關系。公司認為,黃小姐由公司出資去參加業(yè)務技術培訓,培訓剛結束,還未為公司效力,即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公司的出資培訓不是白白地浪費嗎?所以,解除勞動關系是可以的,但要求黃小姐賠償培訓費用,否則不能走。黃小姐則認為:試用期期間,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也無須承擔賠償培訓費,因此不愿賠償。于是,爭議交到了勞動仲裁委員會?!景盖榉治觥勘景傅臓幾h焦點是試用期內(nèi)職工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但公司已經(jīng)出資培訓了職工,職工是否應當賠償公司的培訓費。根據(jù)《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nèi)的……”同時,按照勞動部關于試用期內(nèi)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jù)問題的復函意見:“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試用期內(nèi),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秉S小姐進公司后,公司確實專門出資對黃小姐進行業(yè)務技術培訓,并且雙方還約定了服務期。但黃小姐是在試用期內(nèi)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按照勞動部復函的意見,黃小姐是不需要賠償公司的培訓費用的。所以,公司要求黃小姐支付培訓費用缺乏法律依據(jù)。因此,勞動仲裁委沒有支持公司的仲裁請求?!景盖榻Y果】在勞動仲裁調(diào)解時,雙方當事人各執(zhí)己見,達不成和解協(xié)議。調(diào)解不成,勞動仲裁依法作出裁決,沒有支持公司的仲裁請求?!鞠嚓P法規(guī)】根據(jù)《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nèi)的……”同時,按照勞動部關于試用期內(nèi)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jù)問題的復函意見:“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試用期內(nèi),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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