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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能否中斷訴訟時效
2016-12-23 08:00:11
無憂保


【案情介紹】2006年3月原告張某在被告生產車間上班時被機器致傷右手手指,原告住院治療期間,被告支付了醫(yī)療費用。2006年5月,原告的傷經司法鑒定所鑒定為 9級傷殘。2007年12月5日,原告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要求確認其于2006年3月在被告車間上班手指受傷系工傷的申請。勞動仲裁委員會認為原告提出工傷申請時限已過,并經原告申請于2007年12月20日組織原被告雙方調解,但雙方因賠償數額分歧較大,調解以無果告終。2008年11月4日原告起訴本院要求被告賠償原告?zhèn)麣堎r償金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45000元。【分歧】針對該案,有兩種不同處理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雖然原告起訴至法院時距傷情鑒定已兩年有余,超過了民事訴訟法中對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為一年的規(guī)定,但被告在勞動仲裁委員會組織調解過程中愿意調解,對此應視為訴訟時效的中斷,原告請求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應該從2007年12月20日起重新計算,因此原告起訴至法院時實際上并未超過訴訟時效,法院應酌情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原告起訴時超過訴訟時效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驹u析】筆者贊成第二種觀點。所謂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因發(fā)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tǒng)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有:1、提起訴訟;2、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3、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4、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一年。結合本案,一、被告在勞動仲裁委員會組織調解過程中愿意給予原告一定的賠償,是屬于在調解中的讓步,依據民訴法的規(guī)定不能以此做為訴求判決的依據,且雙方因分歧較大未達成調解協(xié)議,并非上述法定事由中“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的情況。二、原告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確認工傷的申請時已超過一年的訴訟時效,盡管其符合前述法定事由中“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的情況,但并不在訴訟時效期間內,不屬于訴訟時效的中斷。故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案情結果】筆者認為本案原告起訴時超過訴訟時效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相關法規(guī)】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有:1、提起訴訟;2、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3、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4、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一年。結合本案,一、被告在勞動仲裁委員會組織調解過程中愿意給予原告一定的賠償,是屬于在調解中的讓步,依據民訴法的規(guī)定不能以此做為訴求判決的依據,且雙方因分歧較大未達成調解協(xié)議,并非上述法定事由中“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的情況。二、原告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確認工傷的申請時已超過一年的訴訟時效,盡管其符合前述法定事由中“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的情況,但并不在訴訟時效期間內,不屬于訴訟時效的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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