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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員重大過失致殘,雇主擔責。
2016-12-24 08:00:10
無憂保


【案情經過】原告是被告廠里的工人,在一次操作機械過程中不慎將手絞傷,經鑒定構成九級傷殘,訴請法院要求賠償共計17萬元。本律師代理的是被告方,認為,雇傭關系已經構成,只能通過證實原告在操作過程中存在重大過錯來減輕被告方的賠償責任。因此,我方舉證:操作該機械的操作規(guī)程詳細規(guī)定了操作細節(jié);證人證實原告經常不按照操作規(guī)程操作機械,事發(fā)當天,證人親眼見到原告違規(guī)操作;原告屬于農村戶口。詳細的答辯方向如下:一、該起事故的發(fā)生系由被答辯人疲勞操作、不按照機械操作規(guī)程操作不當導致的,被答辯人應當承擔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第一,從我方遞交《圓邊機安全操作規(guī)程》證據材料可以證實,操作機器是確認上下板緊貼砧板后雙手緊握方向盤,每次停機都需要將開關閘刀拉下,從我們方提交的視頻證據材料也可以證實,操作圓邊機不需要直接用手緊握砧板來轉動,只需要手握方向盤即可,出現事故的概率幾乎為零,沒有一點危險性,被答辯人是不按照操作規(guī)程用手直接轉動砧板,刀片切入砧板較深的時候,轉動砧板的雙手反彈到刀片上,導致被答辯人右手被刀片絞傷。第二,我們方申請出庭的證人證言可以證實,事故發(fā)生當天,被答辯人操作圓邊機時直接用手轉動砧板。第三,從我方提交的視頻證據材料中可以證實,圓邊機這種機械如果不直接用手去轉動砧板,手就不會有觸碰到刀片的可能性;如果不用手直接去觸碰刀片,手也不會與刀片有親密接觸;也就是說,在上訴兩個條件不滿足的情況下,即使是圓邊機發(fā)生故障,也不會造成手受傷的情況發(fā)生,同時,提醒法庭注意的是,《圓邊機安全操作規(guī)程》中也要求,在使用圓邊機前,在未接通電源的情況下需要對該機械進行詳細的檢查,確認刀片安裝平衡,刀架螺母擰緊并緊卡刀片。是從剛才原告的回答中可以證實,原告僅僅是該圓邊機的操作人員,并不是維修人員。試問,按照操作規(guī)程,在圓邊機啟動的情況下,一個不需要與刀片直接接觸,距離刀片有20幾公分的手怎么可能會被刀片絞傷?唯一的解釋就是印證了證人所證實的原告根本就沒有按照操作規(guī)程進行圓邊機操作,而是直接用手去轉動砧板,在刀片吃緊砧板較深時原告握住砧板的力量小于砧板向相反方向轉動的力量的情況下,導致原告的手反彈到刀片上,才出現此次事故。第四,從答辯人遞交的《相片》證據可以證實,答辯人在該機械的醒目位置都張貼有操作該機械的步驟流程以及注意事項。同時,答辯人也對被答辯人使用機械前都進行過培訓,作為雇主,答辯人已經做好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對雇員進行了必要的安全培訓,并提供了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已經盡到了安全管理、監(jiān)督義務。因此,事故發(fā)生的根本原因是被答辯人疲勞操作機械,嚴重違規(guī)操作圓邊機,直接用手去觸碰砧板,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嚴重違規(guī)操作才是導致該起事故發(fā)生的根本原因,主要過錯應當在被答辯人,被答辯人應當對損害后果承擔主要責任,被答辯人應當承擔百分之九十的主要責任。二、被答辯人主張的各項損失部分與事實不符,沒有法律依據。第一,被答辯人住院天數為33天,誤工費應當以33天計算,同時,被答辯人的工資為每月2500元,因此,誤工費應當按照255元/月計算33天。第二,從被答辯人遞交的證據中可以證實,被答辯人屬于農村戶口,傷殘賠償金應當按照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也就是說,應當按照6791元/年來計算。第三,被答辯人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沒有與事實不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guī)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本案中,被答辯人并沒有達到嚴重后果承擔。第四,被答辯人主張的交通費300元沒有提供證據予以證實,答辯人不予認可;營養(yǎng)費1650元,明顯過高。最終,法院認定原告存在操作不當,構成重大過錯,承擔百分之八十的責任,被告支付原告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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