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平均工資
工傷未滿月的工資是否計算平均工資
2016-12-24 08:00:10
無憂保


【案情簡介】孫某于2013年12月3日進入被申請人處擔任機壓工,2014年2月10日在公司擠壓車間操作電鋸時被電鋸割傷,經醫(yī)院診斷為左手拇指和食指切割傷,后經佛山市南海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傷殘鑒定為九級,停工留薪為三個月,孫某2013年12月份上班27天,工資為3473元;2014年1月份上班16天,工資2300元;2014年2月份上班2天,工資230元?!局俨貌脹Q】1、支付申請人停工留薪工資差額7219元,2、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473元×9個月=31257元3、支付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3473元×2個月=6946元4、支付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3473元×8個月=27784元【律師解析】計算工傷賠償時,關于工資標準問題,被申請人提供了《支付證明單》作依據,顯示了申請人2013年12月份工資為3473元、2014年1月工資為2241元,但被申請人未能就申請人2014年1月份的具體出勤天數(shù)舉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舉證責任】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故對申請人關于2014年1月份出勤17天的主張予以采信,因此申請人受傷前的平均工資應按2013年12月的工資3473元予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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