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從案件實際出發(fā) 選擇最優(yōu)化方案成功維權
2016-12-25 08:00:09
無憂保


【案件簡介】2011年2月底,陳某到w市楊某的加工廠打工,從事拋光作業(yè)。2011年3月27日,加工廠發(fā)生火災,陳某及其他工友嚴重燒傷。該事件被w市多家媒體報道,影響極大。事件發(fā)生后,w市多家拋光廠被關停整頓。事故發(fā)生后陳某及其他工友被送往當地解放軍某醫(yī)院治療,醫(yī)院診斷為45%火焰燒傷、輕度吸入性損傷。2011年5月25日陳某出院,花去醫(yī)藥費206,596元。陳某出院后,經w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后w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于2011年12月30日作出文號為w勞鑒工永(2011)354號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陳某因工致殘等級為陸級?!钡珬钅巢⑽匆婪ńo陳某辦理社會養(yǎng)老保險、醫(yī)療保險、工傷保險等基本社會保險,直接導致包括陳某在內的受害員工在事故發(fā)生后無法得到相關的救助。與此同時,楊某被當地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后因年老多病被取保候審。2011年11月陳某與楊某家屬開始協(xié)商賠償的事情,在某辦事處主持下雙方簽訂調解協(xié)議。調解協(xié)議書第二條載明“乙方一次性支付給甲方醫(y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貼、必要的營養(yǎng)費、后續(xù)治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526000元,在本協(xié)議簽字生效后當即付清”。協(xié)議簽訂后,楊某之子聲稱他馬上籌錢,街道辦工作人員說他會督促的,二人說讓陳某先打下收條,一是要去政府申請經濟幫助,二是錢一筆一筆給,如果陳某回家過年給陳某匯錢去了,陳某不方便當面打收條,要求陳某打下收條。春節(jié)將至,陳某需回家過年在楊某之子給付8萬元后被騙打下一個總的收條。2012年9月,y縣法院將開庭楊某重大生產責任事故罪,至此陳某尚未拿到15萬元賠償金。陳某燒傷,家里已無收入來源,生活極度困難,已納入所在村低保范圍,2011年4月大女兒陳某霞就讀高二,因家庭特別困難已輟學在家,小女兒也馬上上初中,也需要花錢?;乩霞液箨惸吵运幋蜥樢呀浻峙e債近5萬元。2012年7月陳某到武漢市同濟醫(yī)院復查,醫(yī)生說應當在2013年元月前進行后續(xù)的修復手術,否則會嚴重影響今后的生活勞動,而手術費需要20萬左右。一家人焦急萬分,5月通過熟人找到孫律師。【律師分析】孫律師分析根據證據和法律分析,可以撤銷賠償協(xié)議,從頭開始從工傷的角度要求賠付,但障礙主要在于訴訟過程很長和楊某賠付能力問題。另外可以受害人身份出庭,幫助法院查明案件賠償部分真相,迫使楊某家人盡最大努力賠償,仍不賠付的,通過民事訴訟要求賠付。陳某及家人本著高效快速獲得賠付之目的,主張在刑庭審理中賠付。2012年9月20日,y縣法院開庭審理楊某重大生產責任事故罪,庭審中的焦點問題為被告楊某是否足額賠付。在轉款憑證、錄音證據(附律師整理的文字記錄)等證據面前,楊某承認尚有大部分賠償款未賠付。【審理結果】主審法官向楊某及家人釋明不足額賠付將對其量刑不利的后果。楊某家人在三日內湊足了12萬賠付,陳某出具了刑事諒解書。楊某被判處一年半有期徒刑并處緩刑。律師感言:在法律框架內,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權益是律師的根本任務,但維權時間成本、經濟成本也不可忽略。律師應當給當事人提供各種方案,更要闡明各種方案的利弊,供當事人選擇,從而使當事人的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公平合理維護。附代理詞:湖北藍宇律師事務所受被害人陳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師擔任陳某的代理人。出庭參與了楊某重大責任事故罪一案的訴訟活動。本案經過法庭調查和辯論,是非業(yè)已清楚。為了協(xié)助人民法院公正公平審理本案并依法作出判決,陳某作為受害人陳某的代理人,提出以下代理意見,供法庭參考。一、關于嫌疑人楊某對受害人陳某的賠償。1關于調解協(xié)議書。該調解協(xié)議書僅能證明嫌疑人和受害人雙方就賠償事宜達成了一致意見。從賠償數額來看,遠遠低于工傷應賠償數額。該調解協(xié)議書第二條載明“乙方一次性支付給甲方醫(y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貼、必要的營養(yǎng)費、后續(xù)治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526000元,在本協(xié)議簽字生效后當即付清”,簽字日期為2011年12月26日。楊某當日是否付款,如付款是否是其本人付款,還是家屬付款,還是其代表人某街道辦事處駐村干部廖某付款,現在都沒有核實。既然在某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由調解員司法所干部滕某制作文書,滕某是否見證了付款過程也未核實。依照民事證據規(guī)定,嫌疑人楊某應當舉證證明實際付款事實。2、關于收條。收條前部字跡為打印,后部為陳某簽字及捺手印。雙方協(xié)商嫌疑人先行支付8萬元,余款由嫌疑人陸續(xù)轉賬支付,因陳某在協(xié)議簽訂后即將離開w市回老家過年、養(yǎng)傷,在收到余款后無法當面出具收據,所以在簽訂協(xié)議后出具了總價款為526000的收條。實際上嫌疑人楊某支付的第一筆8萬元也是推遲在2012年1月6日支付。3.關于銀行明細賬查詢表。該表顯示,嫌疑人楊某在2011年12月27日以陳某的名義在某縣清水埠支行開戶,2012年1月6日存入10萬元,后分八次、每次2500元從atm機總共2萬元取出,后將卡交付給陳某,當日,陳某一次取出8萬元。該明細查詢表證明嫌疑人的確支付了調解協(xié)議書上載明的款項,但是僅支付了8萬元,數額遠遠不夠。4.錄音證據,楊某之子楊某某與程某多次通話,也承認尚未支付余款,楊某某在賠償協(xié)議上代表楊某簽字,其與楊某關系密切,其意思表示真實性極高。綜上,嫌疑人楊某并未支付清調解協(xié)議書上載明的款項526000元,尚欠15萬元。二、關于嫌疑人楊某的量刑。楊某應該為其員工辦理工傷保險等各種社會保險,其未辦理,本身有過錯。其未辦理工傷保險,直接導致包括陳某在內的受害員工在事故發(fā)生后無法得到相關的救助,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事故發(fā)生后,雙方簽訂了賠償協(xié)議,騙取受害人陳某打下收條,實際還有大筆款項至今尚未支付,陳某無法接受。故,楊某的悔罪態(tài)度并不誠懇,很值得懷疑。懇請人民法院在量刑時予以考慮。但是,考慮嫌疑人楊某的實際支付能力,如果其適當賠償,陳某還是可以諒解楊某,并出具刑事諒解書。

聲明:本站原創(chuàng)文章所有權歸無憂保所有,轉載務必注明來源;
轉載文章僅代表原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站立場;如有侵權、違規(guī),請聯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