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勞動關系
工傷認定申請因單位不予配合而受阻,仲裁程序確認勞動關系
2016-12-25 08:00:09
無憂保


【案情簡介】申請人竇某系一名高級電焊工,受被申請人甘肅某建筑有限公司的聘用,于2013年5月進入被申請人單位工作。入職后,申請人主要從事電焊作業(yè),負責工程上各類鋼結構的安裝與維修工作。2014年5月2日,申請人在某高架橋上進行焊接作業(yè)時,由于支撐架不慎倒落,致使申請人從高空摔下。申請人在事故中嚴重受傷,身體多處發(fā)生骨折。事發(fā)后,被申請人沒有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工傷認定,因此,受害者本人決定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申請人入職后,被申請人未與申請人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也沒有為申請人辦理工傷保險。申請人進行工傷認定申請時,被申請人以各種理由拒絕向申請人出具符合社保部門要求的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致使申請人的工傷認定申請不被受理。在多次協(xié)商未果的情況下,申請人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案件分析】被申請人辯稱,申請人在被申請人單位上班是事實,其并不否認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但被申請人不同意申請人申請工傷認定。第一、申請人受傷是因其自己疏忽所致,被申請人在事件中不存在過錯;第二、申請人受傷后,被申請人已向申請人支付了全部醫(yī)療費用。因此,被申請人認為其對申請人已盡到了賠付義務,不同意申請人再申請工傷認定,所以不同意出具相關勞動關系的證明。【仲裁裁決】仲裁委員會受理后,依法進行了開庭審理,申請人向仲裁庭提交了單位發(fā)放的工牌、與被申請人負責人的短信記錄、其他同事的證言等證據(jù)。仲裁委員會審理后認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受法律保護,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雖未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但通過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可以認定申請人在被申請人單位上班的事實,雙方之間存在事實的勞動關系。因此,支持申請人的仲裁請求,依法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痉ㄒ?guī)索引】《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三)醫(y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yè)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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