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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與加班的區(qū)別
2016-12-25 08:00:09
無憂保


案例申請人田某于 2012年9月1日,被a公司招聘為保安,工作任務為保障商場內外消防安全和防偷防搶。2012年10月至2013年8月,a公司安排田某每隔四天,上一個夜班(當日22:00點至次日8:00點),申請人認為,夜班屬于直接、連續(xù)從事工作,應當認定夜班為法定的加班,a公司應支付其加班工資,而a公司每月只支付了夜班值班費,拒不支付其加班工資。2013年8月31日a公司根據田某的表現(xiàn),告知田某公司終止其到期勞動合同不再續(xù)簽。隨后,田某要求a公司支付其夜班加班工資和經濟補償,并與a公司多次協(xié)商無果后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a公司認為,田某提出經濟補償根據相關法規(guī)應當支付,但認為支付夜班加班工資的理由不成立。雖然有上夜班的事實,但田某對夜班的性質認定有誤,夜班應定性為值班,且公司按月發(fā)放了夜班值班費。仲裁委在了解了以上實情后,進行了開庭前的調解,通過對當事人耐心細致的勞動保障政策宣傳解釋以及背靠背的和解工作,最后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協(xié)議, a公司支付了田某經濟補償,田某放棄追訴夜班加班費的訴求。評析本案查明田某上夜班的工作職責與白天正常上班的工作職責不相同,即田某上夜班不是正常上班工作的延續(xù),夜班工作職責:在商場外進行間斷巡邏,然后輪換,非巡邏時間可休息。公司按月發(fā)放了值班值班費,田某也按月領取了。綜上,仲裁委認為不屬于加班,應當認定為值班。值班和加班的區(qū)別:值班是指單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臨時安排或根據制度安排與勞動者本職無關聯(lián)的工作;或雖與勞動者本職工作有關聯(lián),但值班期間可以休息,一般為非生產性的任務,如看門、接聽電話等。而加班是指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時間外,繼續(xù)從事自己的本職工作。認定加班還是值班,主要看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時間外是否延續(xù)了正常工作時間內的工作職責,或是否有具體的生產或經營任務。另外,加班費的計算是法定的。譬如根據《勞動法》的規(guī)定,雙休日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給予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則按照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加班工資;法定假日加班應按照日或小時工資標準,另外支付300%的加班工資。而對于值班費的計算,目前法律無明確規(guī)定,一般根據企業(yè)規(guī)章制度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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